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輔導:普通合伙企業(3)
(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分類。
需區分各類退伙的情形。
(2)退伙的效果。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
①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②無限連帶責任。
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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