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及其組成、清算工作程序講解
二、公司清算
(一)清算組及其組成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5.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6.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清算工作程序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申報債權的時間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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