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1、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刷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
(二)建筑業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稅;如果納稅人(包括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款)
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
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
郵政電信單位長期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自2009年1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五)文化體育業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娛樂業
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為營業額,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及其他收費。
(七)服務業
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代銷福利彩票取物的任何形式的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租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客。
(八)銷售不動產或受讓土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九)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按一定順序核定其營業額,詳見教材173頁。
(十)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自2004年12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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