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然后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征收營業稅。
三、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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