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輔導消費稅法(5)
第五節 計稅依據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3.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一、計稅銷售額規定:2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經典例題】一位客戶向某汽車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訂購自用汽車一輛,支付貨款(含稅)250800元,另付設計、改裝費30000元。該輛汽車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裝物押金收入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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