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成本管理輔導財務目標與債權人
財務目標與債權人
當公司向債權人借入資金后,兩者也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債權人把資金借給企業(yè),其目標是到期時收回本金,并獲得約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擴大經營,投入有風險的生產經營項目,兩者的目標并不一致。
債權人事先知道借出資金是有風險的,并把這種風險的相應報酬納入利率。
通常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司現有資產的風險、預計公司新增資產的風險、公司現有的負債比率、公司未來的資本結構等。
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劃到企業(yè),債權人就失去了控制權,股東可以通過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而傷害債權人的利益,其常用方式是:
第一,股東不經債權人的同意,投資于比債權人預期風險更高的新項目。如果高風險的計劃僥幸成功,超額的利潤歸股東獨享;如果計劃不幸失敗,公司無力償債,債權人與股東將共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盡管按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先于股東分配破產財產,但多數情況下,破產財產不足以償債。所以,對債權人來說,超額利潤肯定拿不到,發(fā)生損失卻有可能要分擔。
第二,股東為了提高公司的利潤,不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而指使管理當局發(fā)行新債,致使舊債券的價值下降,使舊債權人蒙受損失。舊債券價值下降的原因是發(fā)新債后公司負債比率加大,公司破產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公司破產,舊債權人和新債權人要共同分配破產后的財產,使舊債券的風險增加,其價值下降。尤其是不能轉讓的債券或其他借款,債權人沒有出售債權以擺脫困境的出路,處境更加不利。
債權人為了防止其利益被傷害,除了尋求立法保護,如破產時優(yōu)先接管、優(yōu)先于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如規(guī)定資金的用途、規(guī)定不得發(fā)行新債或限制發(fā)行新債的數額等。
第二,發(fā)現公司有損害其債權意圖時,拒絕進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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