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從“捐贈門”看注會中的知識點
最近兩年頻發“捐贈門”事件,講的是某些企業或者明星承諾捐款卻不兌現,最終遭到新聞媒體的曝光,在民間引起軒然大波。捐贈是公益事業,行得正,則能提高自身在社會中的聲譽;走不好,甭管其中曲折如何,都會給公眾留下“只立牌坊不辦事”的印象,從而給自身的誠信度和聲譽造成極大的損害。
我國有專門的捐贈法來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但是,捐贈法中沒有規定捐贈人的義務,使得捐贈人不兌現承諾的行為暫時還無法可依,目前只能通過社會輿論對這種行為進行道德譴責。
捐贈是注會學習中的一個小知識點,涉及到經濟法、會計和稅法的相關內容。
經濟法中,在合同法分則一章有專門的“贈與合同”的介紹,贈與合同的重點是關于撤銷的規定。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基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及單務性特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對于這類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法定撤銷,是指當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可以看出,贈與合同的撤銷主要體現了對贈與人權利的保護,對于受贈人的權利只是“可以要求支付”。
會計上,新會計準則簡化了捐贈和受贈財物的會計處理,兩種情況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和“營業外收入”即可。
稅法上,特別注意納稅人捐贈物資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企業通過公益性團體捐給公益性事業,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的部分,準予扣除,自行捐贈不予扣除。另外,如果是個人捐贈,通過相關部門捐贈的可以稅前全額扣除或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部分,具體全額扣除還是按30%扣除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文確定,比如,通過紅十字會捐給災區的可以稅前全額扣除,通過扶貧部門捐給貧困地區的按照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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