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基本理論和訴訟時效的使用對象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
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能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院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者有如下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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