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新增)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新增)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新增)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新增)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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