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ATA單證冊使用人
ATA單證冊使用人
(1)ATA單證冊持證人
ATA單證冊的持證人不一定是貨物的所有人,但他必須對單證冊項下貨物承擔經濟責任。根據《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8條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如因貨物未遵守暫準進口條件,或過境、轉關運輸條件,因而產生應付的進口各稅和其它款項,除《伊斯坦布爾公約》第4條第4款規定的款項外,單證冊的持證人都應與出證商會共同或單獨承擔賠付責任。
通常,單證冊被簽發給定居或設立在簽發國的法人或自然人,該人可以是貿易商、制造商、貨運代理等。但是,《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對持證人的資格都沒有加以限制,持證人是否在簽發國定居或設立,是否是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簽發單證冊的必備條件,因此,一般來說,出證機構無需考慮單證冊申請人的定居地或住所地。
各國擔保商會必須簽署的國際商會國際局《聲明》第3條規定,單證冊應交給單證冊上所載明的貨物的所有人,或交給聲明自己有權自由處理這些貨物的人。此外,就出證商會所了解的情況,持證人不應違反下列條件:
?在出證國有一個公開的居所(除非國內法律賦予更大的便利);
?具有絕對的債務清償能力。
由于各國擔保商會為其所在的國家/地區簽發的全部ATA單證冊承擔擔保責任,各國出證機構有權自行決定對持證人的資格加以限制。在任何情況下,出證機構都有權不說明原因,拒絕向某一特定申請人簽發ATA單證冊。
另一方面,《伊斯坦布爾公約》的附約和《ATA公約》的相關國際貨物公約中,詳細列明了暫準進口的受益人,這種做法事實上對有權使用ATA單證冊從事某特定暫準進口活動的人進行了限制。
例如,《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2,即《關于專業設備的附約》第3條規定,ATA單證冊項下的任何專業設備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專業設備的所有人是定居或設立在擬暫準進口國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二,如果進口設備的人不是所有人,他必須是定居或設立在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三,專業設備應僅由暫準進口人使用或在其監督下使用。”根據這條規定,《伊斯坦布爾公約》某一成員國境內的公司不能在外國申請單證冊后,憑其將專業設備從國外暫準免稅進口到本國使用。
此外,《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3,即《關于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等與商業活動有關的進口貨物的附約》第4條第1款d項同樣規定,“樣品和廣告影片的所有人必須在暫準進口地關境外設立或定居。”
因此,在簽發ATA單證冊以前,出證機構應當根據單證冊實際使用目的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貨物附約規定的條件。
(2)ATA單證冊授權代表
ATA單證冊的授權代表是持單證冊在國內外海關實際辦理進出口報關的人。相關國際公約對授權代表的資格沒有限制,向海關提交單證冊辦理報關手續的人可以是持證人本人,或持證人的國內或國外報關代理、商業代理、潛在的買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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