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辦應急發〔201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健康教育中心: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創建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衛辦應急發〔2011〕135號),為有序、規范開展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
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創建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衛辦應急發〔2011〕135號),為保證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工作有序、規范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是指在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和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鑒作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包括各行政縣、縣級市、市轄區和旗等,特殊行政區域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工作周期為5年。2011年為部署建設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為申報推薦期,6-10月為評估復核期,11-12月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為鞏固推廣期。
第四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申報遵循自愿原則。已被命名為省級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并自評達到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標準的縣(市、區),經所屬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后,可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
1.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申報表(見附件1,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填寫,原件,一式3份);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自評報告及自評結果等材料;
3.獲得省級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命名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推薦遵循擇優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縣(市、區)的評估工作,從中選擇符合條件的、有代表性的縣(市、區)向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提出推薦意見。原則上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推薦名額不超過5個。
推薦材料包括:
1.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推薦表(見附件2,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填寫,原件,一式3份);
2. 本轄區國家級衛生應急示范縣(市、區)建設整體規劃、實施方案(復印件);
3.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國家級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評估情況、專家評估意見、評估結果等材料(復印件);
4.所推薦縣(市、區)的申報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六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審核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申報推薦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出具受理復核報告,并報送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同時負責復核資料的準備、收集和匯總工作。
第七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復核工作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織。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建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復核工作專家組。專家組由衛生應急領域的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每次從專家組中抽取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復核工作組,對受理復核的推薦縣(市、區)開展復核工作。
復核工作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抽查單位、現場考評、綜合評分、反饋意見等。復核工作組根據《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標準》的要求,對照《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復核表》進行現場考評,得出綜合評分,并將初步復核結果及復核意見向當地進行反饋。現場復核工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復核工作組應當在復核工作結束1個月內向管理辦公室提交復核報告、復核結果和復核意見等書面材料。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向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提交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建議名單及復核工作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確定采取公示制度。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將擬命名“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名單,在衛生部網站上進行為期2周的集中公示。
對有爭議的縣(市、區),由屬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實并將有關情況上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必要時,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將派遣調查組進行核實。
第九條 衛生部對達到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標準的申報縣(市、區)予以命名,并授予“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 ”的標識。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每年向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通報命名結果并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和鞏固推廣。
獲得命名的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要加強自身管理,并不斷鞏固成效,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地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督導檢查,督導檢查情況于每年11月底前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對在檢查中發現不再符合示范縣(市、區)標準的縣(市、區),并經責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批準撤銷其示范縣(市、區)稱號并予以公布。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不定期對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進行抽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在轄區內推廣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經驗和做法,擴大示范效應。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的經驗和模式。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市、區)評估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要遵守評審紀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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