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律知識》復習指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第一,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既包括行政機關,也包括行政相對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授權活動,越權行為無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合理性原則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給予具體、詳細的規定,所以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所以法律規定了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補充。具體表現為: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人,不能偏袒、不能歧視;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在適用和實施法律的時候,要考慮法律制定的目的;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對行政相對人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
3.程序正當性原則
第一,行政公開原則,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三,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原則(新增考點)
高效便民原則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法定職責,遵循法定時限。
第二,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序負擔,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5.誠實守信原則(新增考點)
第一,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可信。
第二,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能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法.律教.育網|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權責統一原則(新增考點)
第一,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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