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定點職業中介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推動公益性就業服務開展,充分發揮各類職業中介機構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作用,現將《山西省定點職業中介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山西省定點職業中介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就業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09]5號)、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11]188號)的有關規定,為鼓勵和規范職業中介機構對城鄉勞動者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加強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使用管理,促進城鄉勞動者實現就業,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設立且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職業中介機構。
二、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職業介紹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開展職業中介活動;
(二)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開展職業中介活動且自成立以來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良好辦公條件和設施,業務開展效果好,社會信譽度高;
(四)自愿公開承諾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自成立以來無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有效投訴、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具有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專業人員隊伍,并領取了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具有來源穩定、數量大、質量高、真實有靠的崗位需求信息;
(七)機構內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規范,并具有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并申請享受職業介紹補貼需進行資質認定。定點資質按照職業中介機構行政許可的審核權限,由批準其從事職業中介服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認定。
四、職業中介機構申請定點資質認定的,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定點資質的報告,包括機構基本情況、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情況,以及擬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行性分析、承諾開展服務的內容等;
(二)《山西省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資質認定申請表》(附件1);
(三)近年來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情況報表;
(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六)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七)工作人員名單及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八)計算機及相關設備清單;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機構進行實地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場地、設施、人員、日常職業中介活動開展情況(包括近年來求職登記、用人登記記錄、推薦就業憑證、收費單據等)、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落實情況等。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實地檢查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認定為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對認定的職業中介機構,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將認定機構名單、免費服務對象、項目等內容逐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七、定點機構的定點資質有效期為一年。期間,對定點機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到期未年檢合格的,其定點資格相應取消。
八、定點機構應提供以下服務:
(一)在服務場所公示免費服務的對象、項目、程序、服務標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
(二)按要求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開展的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按要求如實報送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情況;
(三)為求職登記的勞動者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四)及時將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情況及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情況錄入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系統。
九、對定點機構為勞動者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且成功實現就業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定點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認定其定點資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花名冊》(附件2);
(二)接受免費就業服務證明的本人簽名(樣式見附件3);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補貼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后,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最短為一周;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定點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十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的相關資料由定點機構按照財務資料管理相關規定保存。定點機構要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督。對資料發生缺失或損毀的,由定點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定點機構進行實地監督檢查,并接受投訴、舉報。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定點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情況的抽查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對定點機構未按要求開展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定點資格;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定點機構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全額追繳補貼款,取消其職業介紹補貼申報資格,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并在三年內不得進行相應的資格認定。
十四、此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五、此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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