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易考知識點: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是司法考試刑法部分最容易考到的知識點之一。一定要全面、準確地掌握。
1 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滿××周歲,指過了××周歲的生日。從生日第二天的零時起算。如果是8月25日的生日,8月25 日夜里12時以后即為已滿××周歲。
2 八種犯罪的相關問題
。1)奸淫幼女罪罪名已被取消,奸淫幼女的定強奸罪。
。2)對“八種犯罪”的解釋根據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答復其實是對《刑法》第17條的擴大解釋,但是因為它沒有超出人們的預測可能性,所以被普遍接受。
在這種情況下,僅追究行為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行為的刑事責任,對其綁架行為,拐賣婦女行為則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追究殺人行為的刑事責任。
(3)搶劫罪不僅包括《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典型的搶劫罪,還包括“準搶劫罪”,即《刑法》第267條第2款、第269條規定的以搶劫罪論處的犯罪。
請注意: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僅適用于16周歲以上的人。14-16周歲的人有這些行為的,并不轉化為搶劫罪(詳見下文)。
。4)注意各種犯罪轉化為這八種犯罪的:凡是轉化為這八種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傷殘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那么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要為這種行為負責。
【例1】以下哪些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A 15周歲的李某走私毒品250克?
B 14周歲的方某攔路搶劫,劫得20元錢?
C 16周歲的王某過失致人重傷
D 13周歲的林某幫助別人綁架12周歲的女同學,并強奸該同學
【例2】焦某、劉某、邵某系同班同學,焦某、劉某15周歲,邵某17周歲。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議弄些錢花。焦某說:“我們院子里的高某是外企老板,我們綁架他的兒子做人質,弄些錢吧。”三人即在放學時將高某7歲的兒子蛋蛋綁架。蛋蛋在被綁架后對焦某說:“哥哥,我認識你,你就住在我們院子。”三人一聽,頓生恐懼,遂起殺人滅口之念。晚上10時許,三人用石頭猛砸蛋蛋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三人在殺人后仍反復給高某打電話勒索現金,直到被抓獲。
(1)這三人是否構成犯罪,罪名是否相同?為什么?
(2)如果焦某等三人在綁架蛋蛋后,其父很快送來贖金20萬元,蛋蛋也平安回家。那么能否追究焦某等三人的刑事責任?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有些內容值得關注。該解釋通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該解釋中有些解釋只是對以前規定的重申,有些則是新出臺的。以下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解釋》第四條: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請注意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2)《解釋》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本條解決了長期以來的一個疑難問題:綁架中(或其他犯罪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到底應定什么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一個批復中曾認為應按照所觸犯的分則的罪名定罪,即應定綁架罪。本批復引起廣泛質疑,因為刑法并不追究這些少年綁架行為的刑事責任。本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對這些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是更合理的。
。3)《解釋》第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解釋》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請注意:對這兩種情況都不以搶劫論處。14-16周歲少年有強拿硬要行為的,不構成犯罪。16-18周歲少年有這些行為的,則按量刑輕得多的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解釋》第九條第2款: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盜竊自己家、其他親屬的財物可不按犯罪處理,但如果其親屬要求追究的,仍應按犯罪處理。
。5)《解釋》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由于14-16周歲的人無需為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的,也不轉化為搶劫行為。如果他們實施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致人輕傷以下的,就不構成犯罪。
對這種情況,以前都認為應按搶劫罪處理,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犯罪。所以大家要特別注意。
。6)《解釋》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本條規定是很人道的。14-16周歲的孩子犯罪主要是因為好奇、不健康的哥們意識等,并不一定具有多么大的主觀惡性。不判無期徒刑對他們改過自新非常有利。
。7)《解釋》第十六條: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ㄈ┚邆浔O護、幫教條件。
請注意本條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條件大為放寬,而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是“應當”宣告緩刑。
(8)《解釋》第十七條: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ǘ┓佬l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ㄋ模┕餐缸镏袕姆浮⒚{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渌缸锴楣澼p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請注意本條對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大為放寬。本條同樣規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是“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例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A 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 參與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
C 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強奸行為的
D.參與走私,并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五、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體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條件如責任年齡、責任能力外,法律還要求其他條件的主體。特殊主體包括身份、國籍、身體狀況、法律地位、狀態、性別等。貪污罪、背叛國家罪、強奸罪等罪就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
特殊主體是司法考試的重要和疑難考點。包括兩個大的考點:
。1)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特殊主體的身份包括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無此身份即不構成該罪,例如私營企業的總經理就不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因為該罪的主體必須是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同樣的行為,如果犯罪主體身份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量刑身份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身份,此種身份不能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例如16周歲以上的健康人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特殊主體的共犯:特殊主體是針對個人實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無特定身份者可以成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如無業人員唆使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可以構成貪污罪;婦女幫助男人強奸的,可以構成強奸罪。2005年的真題中,有數道題目都是考查特殊主體的。?從上述分析可見,犯罪主體的不同可以導致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的從輕與從重。大家在分則學習中,要特別注意對主體身份有特殊要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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