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國際法講義:國籍
第一節 國籍
一、概念: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公民或國民的法律資格
二、國籍的取得與喪失
1、取得:我國采取因出生獲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獲得采取申請和審批相結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混合制原則
B.因加入取得:申請入籍、法定事實引起
2、喪失:
A.自愿喪失:退籍和選擇放棄
B.非自愿喪失:退籍和選擇放棄以外的事實出現
三、國籍的沖突和解決
A.國內立法
B.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方式解決。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國家沒有允許外國人入境的義務。①護照簽證制②接受安全衛生檢查
B.有權通過國內法予以規定
C.一般不禁止外國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國人的待遇。在我國原則上享有國民待遇,某些方面規定了差別待遇,某些領域高于中國公民的優惠待遇,在特寫領域和范圍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A.國民待遇
B.最惠國待遇
C.差別待遇,國際法承認,但禁止基于宗教種族等原因的歧視待遇
D.互惠原則與普惠制
三、外交保護
1、外交保護性質:
A.國家具有屬人管轄權
B.在國家間進行
C.是否向外國提出外交保護是國家的權利
D.尊重外國的主權和屬地管轄權
2、條件
A.由所在國的國家不得行為所致
B.國籍持續C.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3、范圍
A.國民被非法逮捕
B.國民財產或利益被非法剝奪
C.國民受到歧視性待遇
D.國民被“拒絕司法”等情況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一、引渡
1、引渡主體:國家
2、引渡對象: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第三國人,一般各國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則是:雙重犯罪原則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戰爭罪、反各平罪、反人類罪
B.各族滅絕或各族隔離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
4、引渡程序:請求的提出、答復、文件材料傳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護
1、一國對于遭到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避難的外國人,準予其入境和居留,給予保護,并拒絕將其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
2、國家只要不違背國際義務可以自主決定庇護的條件
3、不得庇護的罪行:戰爭、各族滅絕、種族隔離、劫機、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護人在庇護國享有外國僑民待遇
5、庇護是基于領土行為,不等于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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