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合同法:逾期交付電費的違約責任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給電力,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買賣合同,即用電人向供電人購買電力以供使用,同時向供電人支付該電力的價款,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電力。在供用電合同中,支付價款是用電人的主要義務。電力的價款即電費,是電力資源實現其商品價值的貨幣形式,是供電人出賣電力的對價,用電人只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履行交付電費的義務,才能實現電力的商品價值,完成一次電力資源的買賣過程。
用電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電費,主要是按照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交費的義務。電力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用電人按照約定交付電費,主要是按照約定的電費結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費的義務。
用電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交付電費,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如果供用電雙方就遲延交付電費約定了違約金,則用電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金錢給付,約定違約金主要在于補償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遲延支付的違約金作出了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用戶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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