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訴審判原則重點講解
一、公開審判
(一)公開審判的概念
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把法庭審判的全部過程,除休庭評議案件外,都公之于眾。公開審判不僅向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而且向公民公開,向社會公開。
公開審判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二)公開審判原則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注意這里的未成年人年齡是指開庭審理時候的年齡。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還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抗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可再分為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1、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親自聆聽法庭辯論。該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理,即判決法官將其他法官審理所得結果作為判決基礎,亦即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存在著分立。
2、言詞原則又稱為言詞辯論原則,是指法庭審判活動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不僅參加審判的各方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審理、攻擊、防御等訴訟行為,而且在法庭法律|教育網上出示證據也應以言詞表達的方式為主,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在言詞訊問、詢問的必要時機出示,以使審理過程更富有邏輯性、直觀性。
3、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2)開庭審理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始終在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
(3)所有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并當庭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是一般規則,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證控辯雙方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的機會和時間。
4、直接言詞原則在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但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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