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合同法:贈與合同
對于贈與合同,應當掌握如下內容:
(一)贈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贈與人應當轉移贈與物的財產權。贈與合同是無償單務合同,因此普通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才負有相應的義務。對于這種合同,注意幾點:(1)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贈人只有要求交付的權利,不能要求贈與人就遲延履行承擔賠償責任)。(2)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3、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1、任意撤銷。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法定撤銷。法定撤銷是指在具備法定撤銷事由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通知受贈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不受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的限制,也不因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等性質而受限制!逗贤ā返192條、193條分別規定了不同主體的法定撤銷權。在考試中,應當注意掌握兩個條文之間的差異。第192條規定的是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其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則規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其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在法定撤銷情形,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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