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獨立于土地所有權而存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出讓、劃撥等方式。其中劃撥是無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凡是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都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法律 敎育 網
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還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條件。權利人取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在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時,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另外,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因此實際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采取“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流轉規則。
根據《物權法》規定,如果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住宅建設的,則當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