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解讀:民事訴訟法
2013年民事訴訟法修訂的法條多達58條。新《民事訴訟法》修正完善了諸多程序,還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公益訴訟制度、小額訴訟制度等新的原則與制度。近四年的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所占分值超過60分,在司法考試中占很大的比重。由于民事訴訟法的實踐性較強,因此司法考試的重點仍在對于法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考查。在復習司法考試的過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民事訴訟法與仲裁的法律規定,并結合新大綱進行重點的學習。
【考點增刪、變更說明】
相比2012年,2013年民事訴訟法部分,大綱刪除考點22個、新增考點18個:
1.第二章第一節“基本原則”中,新增考點“誠實信用原則”,考點“檢查監督原則”下,新增
子考點“抗訴和檢察建議”。
2.第五章“當事人”:
(1)第四節“訴訟代表人”中,新增考點“公益訴訟”。
(2)第五節“第三人”中,新增考點“第三人撤銷之訴”。
3.第七章第二節“民事證據的種類”:
(1)新增考點“電子數據”。
(2)考點“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其下新增子考點“專業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節“送達”中,考點“送達方式”下新增子考點“電子送達”。
5.第十一章“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改為“保全與先予執行”:
(1)第一節“財產保全”改為“保全”,其下考點做了相應調整。
(2)考點“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點“行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中,考點“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的種類”下新增子考點“惡意訴訟行為”。
7.第十三章第二節“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新增考點“先行調解”。考點“審理前的準備”下新增子考點“整理爭議焦點”和“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新增考點“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9.第十六章“特別程序”中:
(1)新增第七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理”,包括“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與受理”、“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定”3個考點。
(2)新增第八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包括“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對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裁定”2個考點。
10.第十七章“審判監督程序”中:
(1)第三節“基于檢察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中,新增考點“抗訴和檢察建議的啟動”。
(2)第四節“基于訴權的申請再審”中,考點“申請再審的條件”下考點做了調整,并新增子考點“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節“對支付令的異議”中,考點“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
子考點“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轉換”。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
(1)第二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中,考點“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下除刪除子考點“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
(2)第三節“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與送達”中,刪除考點“涉外財產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節“仲裁概述”中,刪除考點“仲裁的類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節“仲裁協會”中,刪除考點“仲裁協會的設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節“仲裁中的保全”中,考點做了調整,并新增考點“行為保全”。
補充說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綱中新增的考點中,部分在考試中未涉及,這些對于今年的司法考試仍有重要的考查價值,故對此類考點進行列舉,望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仍予以重視。
2011年大綱新增考點:
民事訴訟法的屬性;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準備;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序;傳喚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宣告公民失蹤判決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抗訴的對象;人民法院對抗訴的接受;執行通知和立即執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暫緩執行;仲裁的概念;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2012年大綱新增考點:
“新證據”的界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涉外仲裁的概念
【法律法規增刪、修訂說明】
大綱新增法律法規2件,修訂法律法規2件。
1.新增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09年7月24日)
2.修訂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2年2月3日修訂并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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