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司考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通過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師資格,要想做律師,還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律師法》,申請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我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1、什么是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司法考試報名時間、考試時間? (一)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2008年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0日、21日。 (二)報名時間 1.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1日-25日。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并公告。 2.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日-20日。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2008年各地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已經確定,詳情點擊>>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3、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4、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后,司法部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 5、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補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6、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1.在香港和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1)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初;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初。 報名人員應在上述時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附后)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審核確認。 沒有在網上預報名的報考人員,也可以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報名手續。 香港、澳門考區報名處地址和受理報名時間是: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在地。地址為:香港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3樓。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澳門法務局。地址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 (2)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登錄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本地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地點到報名現場進行審核確認。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2.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報名表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報名表》并簽署本人承諾,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本人報名表,進行審核確認;也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后,提交審驗。 (2)身份證件及經過公證后的復印件一份。 a.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b.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c.曾經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已經由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可免于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在報名時,本人應提交已經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同時作出身份證明內容未發生變更的書面承諾。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經公證后的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3)學歷(學位)證書及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的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報名時,可以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和認證書,并作出相關承諾。 上述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處留存。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5)報名費用由承辦報名考試的機構在發布的具體報名辦法中規定。 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報名處審驗后受理報名。 3.考試地點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香港考區參加考試。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在內地報名的港澳居民,應在內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4.臺灣地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政策 (1)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08年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1日至25日;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直接到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1)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附后),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2)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報考人員可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獲取相關信息。 3)為方便居住在臺灣島內或外國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報考,司法行政機關在廣東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廈門市專門設立報考點,負責辦理臺灣居民的報名和考試工作。報考人員須自行選擇和確定以上報考地點,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并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廣東省深圳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6號天平大廈四樓。 福建省廈門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廈門市金山西路1號(廈門市司法局辦公大樓)202室。 (2)報名材料 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臺灣居民)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臺灣居民)》,下載后簽署本人承諾提交給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審驗;也可以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進行確認;還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后,提交審驗。 2)有效身份證明。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臺灣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提交復印件的,須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受理報名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名人同時提交其他有關證明。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3)學歷(學位)證書。持港、澳、臺地區或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臺灣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報名時,可以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和認證書,并作出相關承諾。 上述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4)在香港和澳門考區報名的,須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5)報名費用。 以上報名材料經報名處審驗后真實、齊全的,受理報名。 (3)考試地點 1.在大陸報名的臺灣居民,應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2.在香港或澳門報名的臺灣居民,應在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 (4)考試準備 在大陸設置的報名處報名后,經復審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當地準考證管理方式發放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準考證香港和澳門考區不實行主、副證管理方式。 報名處發放準考證時,將向報名人員提供應試規則等相關材料。報名人員應提前認真閱讀、知悉。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考試輔導用書,可在書店購買或網上訂購。網上訂購可查詢出版社網站,網址:. (5)學歷(學位)認證 報名人員如持港、澳、臺地區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前辦理好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具體辦理方法,參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提供的詳情。 7、報名材料與程序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并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并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8、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件: 1、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2、臺灣居民參加08年司法考試具體事項公告 3、港澳居民參加08年司法考試具體事項公告 4、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