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國際法
第一章 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的特點及其各項基本原則。
理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熟悉: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性 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 一般法律原則 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概述 國際法在中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第二章 國際法律責任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范圍,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國際法中關于國家承認、繼承的規則和作用,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熟悉:國際法中國家的基本權利和主權豁免的規則,國際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對不當性排除的情況。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國家的構成要素與類型(國家的要素 現代國家的主要類型) 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權 平等權 自保權 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國家的管轄權 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法律#教育網國家主權豁免) 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國際法上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繼承) 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一般制度 聯和國體系 非政府國際組織)
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歸責原則 國家不當行為的要件) 排除不當性的情況(同意 對抗與自衛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難或緊急狀態) 國際責任的形式(終止不當行為 恢復原狀 賠償 道歉 保證不再重犯 限制主權)
第三節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法上空間劃分的國際法的概念、基本的劃分依據和范圍。
理解:不同區域各自法律制度、特點和其中的聯系,國際法中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熟悉:各個領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國際法規則和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領土
領土和領土主權(領土的構成 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的限制 河流制度) 領土的取得方式(傳統國際法的方式 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展) 邊界和邊境制度(邊界 邊境制度) 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南極地區 北極地區)
第二節 海洋法
內海及有關制度(領海基線 內海及港口制度) 領海及毗連區(領海及領海制度 毗連區及有關制度)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制度 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公海制度 國際海底區域制度)
第三節 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領空及其界限問題(領空的水平界限 領空的垂直界限) 國際航空法體系(國際航空的基本制度 國際民航的損害賠償責任 國際民航安全制度) 外層空間法律體系(外空活動的主要原則 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國際環境法的原則 國際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大氣環境保護 海洋環境保護 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 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基本要求:
了解:國籍的概念、國際法上關于個人地位的基本內容以及國際人權保護機制。
理解:國籍變更的主要方式、關于外國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和特點。
熟悉:外交保護、引渡以及庇護制度的主要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籍
國籍的概念 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沖突和解決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外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國人的待遇 外交保護(外交保護的性質 外交保護的條件和范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引渡 庇護
第四節 國際人權法
概述 國際人權條約體系 國際保護人權機制
第五章 外交關系法與領事關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的性質,外交代表機關的構成、職務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權豁免的依據,以及外交特權豁免與領事特權豁免的區別和聯系。
熟悉:外交特權豁免和領事特權豁免的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外交關系法
外交機關(國家中央外交機關 外交代表機關) 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第三節 領事關系法
領事機構的建立及其職務(領事館組成及人員 派遣領事職務)
領事特權與豁免(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第六章 條約法
基本要求:
了解:條約的特征、締結、修訂和終止的相關規則。
理解: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條約在中國的程序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熟悉:條約的保留、條約效力和條約解釋的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締約能力和締約權 自由同意 符合強行法規則)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約文的議定 約文的認證 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的表示) 條約的保留(保留的概念與范圍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條約的生效 條約的適用(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條約適用范圍 條約的沖突) 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條約的解釋(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條約解釋的輔助規則) 條約的修訂 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 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爭端的特點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理解:國際法中和平解決爭端各項方法的性質和特點。
熟悉: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的特點和規則、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特點和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國際爭端的傳統解決方式(強制方法 非強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國際組織方式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規則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戰爭與武裝沖突法體系,以及對戰爭犯罪懲處的國際實踐。
理解:戰爭法律狀態的開始和結束后相關國家法律關系的改變,以及限制作戰手段和對戰爭受難者保護的基本原則。
熟悉:國際法對作戰手段的限制規則,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的有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戰爭的概念 戰爭法體系) 戰爭狀態與戰時中立(戰爭的開始 戰爭的結束 戰時中立)
第二節 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 戰爭犯罪
戰爭犯罪的概念 懲罰戰爭犯罪的主要國際司法實踐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8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l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l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0年l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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