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記憶精裝加強版
1.用放火行為殺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論處,不并罰。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屬于加重情節。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但另有刑法規定的獨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論處。
3.行為人在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有殺人等行為的數罪并罰。
4.以殺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為作為方法行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濫殺無辜或強奸的則數罪并罰。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主題可以是單位或自然人違規制造槍支罪的主題是單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槍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或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則就不能成立本最,還必須放聲重大事故。主觀方面為過失,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定行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駕車。共同犯罪要求行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論。肇事后逃逸作為從重情節處罰,但若故意將被害人搬離現場隱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5萬以上 參雜、參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犯。要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否則不能認定本最,但銷售金額5萬以上的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5萬以上。個人或單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經處理按累計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從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本最與妨害公務罪并罰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響成立)。
10、偽造貨幣罪:人民幣和外幣。一般主體。偽造貨幣出售或運輸的不并罰,按一個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偽造貨幣后持有、使用的按一個偽造貨幣罪處理。持有使用偽造貨幣單獨成立犯罪的必須是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偽造的貨幣。
11、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特殊主體即知情人員及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可以成為主體。故意。
12.洗錢罪:個人和單位。
13.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
14.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偽造的,使用作廢的,冒用他人的,惡意透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
15.保險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故意殺人,放后等方法與保險詐騙罪并罰。
16.偷稅罪:情節嚴重:(1)10-30%,1-10萬 (2)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3)30%以上,10萬以上 .累計數額計算。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故意。
17.抗稅罪:個人,單位不構成。情節嚴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按轉化后犯罪定罪處罰,若過失不轉化。
1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個人和單位。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冊商標罪:同一種,商品,注冊商標。情節嚴重。個人和單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權罪:營利為目的。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個人或單位。
21.侵犯商業秘密罪:造成重大損失。單位和個人。
22.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
23.故意傷害罪:強奸、搶劫、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不轉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聚眾打砸搶、聚眾斗毆打轉化。
24.強奸罪:婚內強奸不算。
25.非法拘禁罪:轉化。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從重。
26.綁架罪:不轉化。所取債務為目的綁架他人不構成綁架罪,其債務不一定為合法債務。勒索財物的目的達到與否不影響成立。
27.拐賣婦女兒童罪:出賣為目的。不轉化。
29.誣告陷害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指向特定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最從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進行,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1.誹謗罪:捏造,散布,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訊逼供罪:特殊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化。
33.報復陷害罪:對象: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特殊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4.破壞選舉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機關領導人。情節嚴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論:外流謀生,生活困難,受虐外逃,拐賣再婚。
36.虐待罪:特殊主體,共同生活動家庭成員。非家庭成員之間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告訴才處理。
37.遺棄罪:純正不作為。情節惡劣。不需要告訴才處理。
38.搶劫罪:不轉化。出于其他目的傷害或殺死被害人后將其財物拿走,構成2個獨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和盜竊罪并罰。搶劫后滅口或其他目的殺害被害人按搶劫與殺人數罪并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以搶劫論處。
39.盜竊罪:死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特別嚴重。
40.搶奪最:乘其不備。攜帶兇器搶奪不論是否使用,均已搶劫罪論處。
41.侵占罪:對象: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數額較大。告訴才處理。
42.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之便。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數額較大。
43.挪用資金罪:特殊主體,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規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3月。未超3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
44.敲詐勒索罪:威脅或要挾。數額較大。
45.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損毀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處。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于報復等冬季故意破壞公司財物的,并罰。
46.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傷或殺人,上述行為安牽連犯擇一重處。對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間。嚴重后果。自然人。
47.招搖撞騙罪:謀取非法利益,各種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然人。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按想想數罪原則,定詐騙罪。冒充人民警察從重。
48.尋畔滋事罪: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公共場所欺哄鬧事。行為對象不特定。至人輕傷按本罪論,至人重傷死亡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4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為數罪并罰。
50.偽證罪:刑事訴訟中。特殊主體: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案件立案、偵察、起訴、審判過程中。
51.窩藏包庇罪: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物、提供交通工具。知情不舉不認為犯罪。
5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臟物罪:對本人犯罪所得窩藏轉移不單獨構成本罪。
5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特殊主體。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暴力抗拒執行中殺害重傷執行人員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擇一重處。
54.脫逃罪:特殊主體: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錯拘等無辜者逃離不以犯罪論。使用暴力至人重傷死亡擇一重處。
55.醫療事故罪:特殊主體: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和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過失。
56.非法行醫罪:自然人。情節嚴重。故意。
5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自然人和單位。過失。
5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自然人和單位。故意。不論數量多少,一律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不算。毒品以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詐騙構成以詐騙罪論。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論。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從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較大。不以純度折算。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從重。
60.組織賣淫罪:對被組織者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不并罰,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并罰。
61.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主管、保管、出納、經手,熟悉作案環境等不屬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滿但情節嚴重。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其他人可成立共犯。個人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臟的可減輕免除處罰。按累計數額計算。
62.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活動(5000-1萬)、數額較大營利活動(1-3萬)、數額較大3月未還。挪用后潛逃、揮霍、犯罪無法退還以貪污罪論。想還還不了的結果加重。挪用救濟款物從重。
63.受賄罪:索;非法收受為他人牟利,利益正當與否不影響。數額同貪污。國家工作人員。騙人的以詐騙論。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要挾威脅方式勒索的以敲詐勒索罪論。收受回扣、手續費以受賄論。斡旋受賄要求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64.行賄罪:自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被勒索,且未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構成犯罪。
65.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如查明財產是貪污受賄所得,按貪污罪、受賄罪論。
66.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67.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情節嚴重。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本罪。泄漏屬于國家秘密范疇的商業秘密屬想象竟和,擇一重處。
68.徇私枉法罪: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偵察、檢查、審判、監管。故意。因受賄犯本罪責一重處。
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審判中。司法工作人員。
70.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否則以逃脫罪共犯論處。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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