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2.6(1)
第七節 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行為的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照規定的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或換證手續的。
(二)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時間:2011-12-13 責任編輯:zgksp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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