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會計證《財經法規》沖刺試題二(5)
三、判斷題
1.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及票據有效成立的必備條件。( )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3.納稅人采用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利,由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
4.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可以使用中文大寫或阿拉伯數字記載。( 。
5.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大寫填寫,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
6.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用時,需經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批準。( 。
7.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偷漏稅行為。( )
8.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9.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
10.票據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寫的,銀行予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承擔。( 。
11.在會計工作交接中,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的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問題,如果后來在這一方面發現問題,則應由接替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
1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
1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的罰款。( )
1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延期申報納稅。( 。
15.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收款人。( )
16.企業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之日起恢復納稅。( 。
17.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提示期限的不得要求退票。( )
18.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
19.被變造的票據為無效票據。( 。
2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拆本使用發票。( 。
1.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及票據有效成立的必備條件。( )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3.納稅人采用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利,由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
4.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可以使用中文大寫或阿拉伯數字記載。( 。
5.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大寫填寫,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
6.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用時,需經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批準。( 。
7.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偷漏稅行為。( )
8.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9.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
10.票據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寫的,銀行予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承擔。( 。
11.在會計工作交接中,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的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問題,如果后來在這一方面發現問題,則應由接替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
1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
1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的罰款。( )
1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延期申報納稅。( 。
15.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收款人。( )
16.企業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之日起恢復納稅。( 。
17.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提示期限的不得要求退票。( )
18.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
19.被變造的票據為無效票據。( 。
2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拆本使用發票。( 。
時間:2011-12-14 責任編輯:zjjs_c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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