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第二章第一節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現金是指具有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
現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現金管理原則: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現金使用范圍的規定
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三、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現金與轉賬結算憑證的關系
在經濟往來中,轉賬結算憑證具有與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
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而拒收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二)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
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核定。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
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核定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
(三)關于現金交存銀行的規定
凡有現金收入的單位,其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及時交存開戶銀行。
(四)現金賬目的管理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現金賬目應當做到日清月結
賬款相符;①、不準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②、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③、不準謊報用途套用現金;④、不準利用存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者支取現金;⑤、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⑥、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⑦、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五)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規定,除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所用現金支出外,開戶單位在開戶銀行提
取現金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地區分行確定的大額現金數量標準的,要填寫有關大額現金支取登記表格。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六)嚴格控制坐支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其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
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七)法律責任
開戶單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
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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