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第十三章第六節
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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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的范圍包括:(1)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2)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監事會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3)雖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但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提供類似服務的人員。應付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而發生的支出,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洗理費、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助費和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3.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為職工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在職工工作年限內,為職工按月交存、長期儲蓄、歸職工個人所有、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支出的資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根據《工會法》等有關規定,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和用于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給予職工的非貨幣性薪酬,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或租賃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7.辭退福利,即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二)應付職工薪酬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即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應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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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和《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 2007] 48號)的規定,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而發生的支出,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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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的范圍包括:(1)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2)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監事會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3)雖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但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提供類似服務的人員。應付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而發生的支出,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洗理費、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助費和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3.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為職工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在職工工作年限內,為職工按月交存、長期儲蓄、歸職工個人所有、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支出的資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根據《工會法》等有關規定,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和用于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給予職工的非貨幣性薪酬,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或租賃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7.辭退福利,即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二)應付職工薪酬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即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應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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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和《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 2007] 48號)的規定,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而發生的支出,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時間:2011-12-13 責任編輯:wangcha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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