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很多財務人員在處理業務時會把這兩項業務混淆,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不同的概念賬務和稅務處理都有很大的差別,小編對這兩種業務進行了概括整理,希望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
1.混合銷售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3.舉例說明
第一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公司生產銷售防盜門,同時兼營門的安裝業務。2010年5月銷售給B公司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防盜門,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6000元,該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第一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公司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征收一種稅,即增值稅。第二種情況公司的銷售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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