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的入賬確認與終止確認
抵債資產的入賬確認與終止確認
從理論上講,抵債資產的確認條件非常明確:與該抵債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抵債資產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實際工作中,抵債資產的確認入賬卻非常復雜,主要是因為以物抵債事項存在實質與形式不同步現象。以物抵債過程中,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雙方協商,金融企業從判決或協議生效到實際取得所有權并占有抵債資產,通常時間較長,甚至最終不了了之。在此情況下,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入賬確認以及對應債權的停息、終止確認處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生效后即確認抵債資產,沖抵借款人債權本息;有的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生效后僅做停息處理,待實際占有、扣壓抵債資產后再確認抵債資產,沖銷債權本息;有的在實際占有、扣壓抵債資產前不做任何處理。
在抵債資產的終止確認方面,實際工作中一個比較復雜而且常見的問題是,抵債資產處置時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時是否終止確認,如何確認,是金融企業面臨的難題。實際做法是,有的在簽署協議收到首付款時,即沖銷抵債資產并確認處置損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掛賬處理;有的則在收到全部價款后才作終止確認,對分期付款部分作預收款處理。
抵債資產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執行與把握,即是否確認入賬或終止確認,關鍵應看抵債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一般為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實現轉移的,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抵債資產;保留了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
按照上述原則,以物抵債行為發生時,應在協議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先對債務人債權本息停止計息,待取得所有權并實際收到、占管抵債資產后,再確認抵債資產,沖抵債權本息,確認債權損益,否則不予確認。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金融企業不再擁有或控制抵債資產,抵債資產上的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對方時,應對抵債資產作轉銷處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應收款處理,即將抵債資產轉作應收款,同時確認處置損益。如果只是簽署協議,金融企業仍然擁有或控制抵債資產,相應的收益和風險仍由金融企業擔負,則不終止確認,不需進行賬務處理,分期收款作暫收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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