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季度申報問題
我公司是一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稅[2009]133號文件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怎樣執行,季度預繳時能按50%進行申報嗎? |
根據財稅[2009]133號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币虼,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季度預繳時不能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申報,應在年度終了時按財稅[2009]133號文的規定處理。
時間:2010-05-19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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