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物綜合利用 增值稅即征即退
自2001年以來,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財稅〔2001〕72號、財稅〔2006〕102號、財稅〔2009〕148號3份文件,對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作出調整,特別是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對進一步完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農林剩余物的綜合利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意義重大。
“十五”、“十一五”期間,國家對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六大變化:
一、農林剩余物范圍擴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的一大變化是綜合利用產品的原料范圍擴大,規定對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均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而此前2個文件僅限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2類林業剩余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二、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調整。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覆蓋較廣,達15類之多。自2003年7月1日起,根據國稅函〔2003〕840號文件批復,又增加了以沙柳枝為原料加工生產的沙柳箱紙板。2006年~2008年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僅為6類產品,即木(竹)纖維板、木(竹)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和水解酒精、炭棒。2009年1月1日起,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重新明確為8類,增加了以農作物秸稈、蔗渣等2類農業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即秸稈纖維板、秸稈、蔗渣刨花板、沙柳箱紙板和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
三、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縮短。財稅〔2001〕72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一定5年。財稅〔2006〕102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為期3年。財稅〔2009〕148號文件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僅2年。政策執行期限縮短,便于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稅收政策,同時也預示此項優惠政策將逐步取消。
四、退稅比例下調。2001年~2008年即征即退政策按100%足額退還,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退稅比例的下調,對企業的盈利水平有一定影響。
五、是否違反環保法成退稅重要指標。財稅〔2001〕72號文件對即征即退規定的主要條件是:“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6〕102號文件規定即征即退的主要條件是2條,除增加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納稅額”內容,還要求“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征即退手續。”財稅〔2009〕148號文件明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除必須符合原來規定的2個條件外,還要求納稅人“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提交“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的書面申明”的相關材料,否則不予即征即退。
從2006年1月1日起,原規定的“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綜合利用產品,不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
六、對虛報資料、騙取退稅行為處罰更為嚴厲。財稅〔2001〕72號文件沒有明確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的要求。財稅〔2006〕102號文件則要求稅務機關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停止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格,但未對追繳已騙取的退稅做出明確規定。財稅〔2009〕14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有虛報資料、騙取退稅等行為的,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五”、“十一五”期間,國家對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六大變化:
一、農林剩余物范圍擴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的一大變化是綜合利用產品的原料范圍擴大,規定對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均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而此前2個文件僅限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2類林業剩余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二、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調整。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覆蓋較廣,達15類之多。自2003年7月1日起,根據國稅函〔2003〕840號文件批復,又增加了以沙柳枝為原料加工生產的沙柳箱紙板。2006年~2008年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僅為6類產品,即木(竹)纖維板、木(竹)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和水解酒精、炭棒。2009年1月1日起,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重新明確為8類,增加了以農作物秸稈、蔗渣等2類農業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即秸稈纖維板、秸稈、蔗渣刨花板、沙柳箱紙板和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
三、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縮短。財稅〔2001〕72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一定5年。財稅〔2006〕102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為期3年。財稅〔2009〕148號文件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僅2年。政策執行期限縮短,便于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稅收政策,同時也預示此項優惠政策將逐步取消。
四、退稅比例下調。2001年~2008年即征即退政策按100%足額退還,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退稅比例的下調,對企業的盈利水平有一定影響。
五、是否違反環保法成退稅重要指標。財稅〔2001〕72號文件對即征即退規定的主要條件是:“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6〕102號文件規定即征即退的主要條件是2條,除增加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納稅額”內容,還要求“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征即退手續。”財稅〔2009〕148號文件明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除必須符合原來規定的2個條件外,還要求納稅人“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提交“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的書面申明”的相關材料,否則不予即征即退。
從2006年1月1日起,原規定的“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綜合利用產品,不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
六、對虛報資料、騙取退稅行為處罰更為嚴厲。財稅〔2001〕72號文件沒有明確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的要求。財稅〔2006〕102號文件則要求稅務機關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停止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格,但未對追繳已騙取的退稅做出明確規定。財稅〔2009〕14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有虛報資料、騙取退稅等行為的,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時間:2010-05-20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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