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此次發布的《公告》明確,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記者1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決定,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無需再經稅務機關審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征稅型小微企業也將納入優惠范圍。
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含)進一步較大幅度提高到10萬元(含),并將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為簡化審批流程、減輕納稅人負擔,此次發布的《公告》明確,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采用預繳方式,小微企業究竟從什么環節享受稅收優惠備受關注。此次發布的《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
稅務總局表示,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幫助小微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微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已預繳2014年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在前幾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基礎上,4月2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征稅范圍,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面。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規定。為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利于基層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審批
根據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要求,自《公告》發布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三、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五、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按照《公告》規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考慮到定額征稅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六、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結合實際,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二是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補繳稅款。
七、關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銜接問題
《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為此,《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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