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變壓器可全額抵稅
某廠購買了兩臺變壓器,一個用于輔助生產車間,另一個用于家屬區職工居民供電。該廠財務人員認為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已經開始施行,其中第十條列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5大項目中,取消了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提法,從實質上講,是擴大了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既然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那么企業用于福利設施或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但當企業財務人員去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卻被稅務人員拒絕了,稅務人員不允許抵扣其中用于家屬區職工居民供電而購進變壓器的進項稅額。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舉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5大項目中,確實沒有明確提到“固定資產”,但如果以此而推斷出企業取得的所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那就是誤解了。因為,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某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仍然是不允許抵扣的。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于集體福利而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變壓器在使用上作為固定資產,是有形動產,仍然屬于貨物的范圍。變壓器用于家屬區職工居民供電,屬于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項目。那么,用于家屬區職工居民供電的變壓器,就屬于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因此,稅務機關不允許抵扣該變壓器進項稅額的做法是正確的。
對于納稅人購進屬于固定資產的貨物,另外還有特殊的規定。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他與應稅項目混用的固定資產,還有單獨用于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其中的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因此,納稅人購買的變壓器,作為固定資產,如果專門用于家屬區職工居民供電使用,屬于專門用于集體福利項目,其取得的進項稅額是不能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而如果家屬區變壓器與廠區生產經營共同使用,不論雙方各用多少電量,都可以全額抵扣其進項稅額。
如果企業在變壓器的使用上略作調整,采用將變壓器在家屬區與廠區共同使用,這樣,不僅滿足了該變壓器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集體福利的前提條件,完全符合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于購買的變壓器,企業就可以憑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額。
另外,由于該廠家屬區與廠區相距很近,做到共同使用變壓器是完全可行的。
同樣的道理,除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之外,其他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所有固定資產,如果在使用上能夠共同使用,都可以采用這樣的方法,將這些固定資產與增值稅應稅項目進行混合使用,企業購買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都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另外,上述混合使用的固定資產,對于將來提取的折舊費用,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將來還要采用合理的方法,準確劃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
時間:2017-11-27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