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高于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原則
在會計處理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要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條件作為是否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同時,企業所得稅不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而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或成本。
關于關聯方業務往來和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可見,企業所得稅處理對關聯方業務往來和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是看其是否會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或者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進行稅收籌劃與避稅。
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要求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特殊情況下,也有允許交易各方暫不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情況。例如,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整體資產交換一般可特殊處理。企業整體資產交換,是指一家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幾乎全部資產,與另一家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幾乎全部資產進行整體交換,資產交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企業整體資產交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整體資產交換交易中,作為資產交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一定比例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交換雙方企業可暫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在此情況下,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確定計稅基礎。具體方法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整體資產交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確定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整體資產交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
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情況包括企業以一項非貨幣性資產同時換入另一企業的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或同時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換入另一企業的一項非貨幣性資產,或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同時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也可能涉及補價。在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中,企業無法將換出的某一資產與換入的某一特定資產相對應。與單項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交換一樣,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量,企業也應當首先判斷是否符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兩個條件,再分別情況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各項換出資產和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在這種情況下,換入資產的總成本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為基礎確定,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更可靠。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總成本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這種情況下,換入資產的總成本應當按照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為基礎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總成本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3.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這種情況下,換入資產的總成本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為基礎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按照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確定的換入資產總成本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4.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在這種情況下,換入資產的總成本應當按照換出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為基礎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按照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為基礎確定的換入資產總成本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在稅務處理上,對上述第1、2、3種情況,換入資產總成本都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但各單項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視各單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而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對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原則進行稅務處理即可。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貨物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和按賬面價值結轉的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轉讓財產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同時結轉轉讓成本,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和按賬面價值結轉的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對第4種情況,屬于不符合會計處理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換入資產總成本按照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確定,各單項換入資產成本按照各單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確定,企業所得稅對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處理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