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企業年金制度的不斷改革和發展,農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和發展適合自身的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對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發展和激勵員工發揮了積極作用,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但是,企業年金涉及的會計、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處理均不同,本文將其的處理討論如下。
一、農村信用社企業年金會計處理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養老保險費屬于企業職工薪酬,其中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是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二是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三是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也就是說,農村信用社按照企業年金計劃計提企業年金作為社會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農村信用社按照企業年金計劃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提的應付企業年金,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科目,并對以上科目進行明細核算。農村信用社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企業年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但是,若農村信用社當期實際繳納企業年金大于按照企業年金計劃計提應付企業年金的,應當根據差額補提應付企業年金,會計分錄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科目;農村信用社當期實際繳納企業年金小于按照企業年金計劃計提應付企業年金的,應當將差額沖回多提應付企業年金,會計分錄與補提會計分錄相反。在資產負債表日,農村信用社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農村信用社企業年金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說,農村信用社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實際繳納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5%的部分,按照超過的部分調增企業所得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任職或雇用關系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包括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同時,農村信用社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即農村信用社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主要包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農村信用社實際發放給員工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因此,農村信用社按以下原則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一是農村信用社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農村信用社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農村信用社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農村信用社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農村信用社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一是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款;二是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款,農村信用社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三是對因企業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四是對個人取得企業年金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中規定,農村信用社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農村信用社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假設某農村信用社每月職工個人繳納企業年金200元、農村信用社繳納的企業繳費600元,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200元,不得在計算工薪所得稅前扣除,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款;農村信用社繳納的企業繳費并入其個人賬戶的600元不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直接以6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即農村信用社繳納的,并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應納個人所得稅600×10%-2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