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撥繳的稅務與會計管理
工會經費的收繳,關系到工會的經濟實力,對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工會經費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為各級工會組織履行職能、開展活動給予的物質基礎的保證,表明了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但長期以來,看似很簡單的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問題上卻一直存在著誤區。認為稅法規定可按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既然規定可以扣除,為什么已計入損益中的工會費用卻經常被作納稅調整或被稅務稽查補稅?
一、工會經費的會計核算
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會計核算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收政策對工會經費的規定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05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上述規定中,前兩項都強調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每月按工資總額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字樣,但引用了“撥繳”概念,這三項政策規定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處理是一致的。
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及現行相關稅收政策,我們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那么對于沒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則只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于企業就上繳當地工會組織并取得專用收據的部分在稅前扣除。
三、充分理解稅收政策中的關鍵詞
(一)工資、薪金總額
工資、薪金總額是計算工會經費的基數。其總額的確定,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時下,企業支付給其員工的工資、薪金,名目繁多,稱呼各異,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業這類支出發放時的名目是什么,稱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點,即凡是這類支出是因員工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于企業,即是因其提供勞動而支付的,就屬于工資、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稱。1989年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將企業工資總額分為六個部分。
(二)建立工會組織
建立工會組織的法律依據是《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在企業、事業、機關等基層單位經過上級工會批準建立的工會組織,都稱為基層工會組織,它是工會組織體系中最基本的組織單位。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的規定,經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作為基層工會組織一般具有獨立的名稱、辦公場所、獨立的活動經費。
(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企業依法建立的工會到銀行開立賬戶完畢,將開戶行名稱、賬號報上級工會財務部備案,即可申領到《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制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各級工會所需收據應到有經費撥繳關系的上一級工會財務部門領購。
(四)撥繳的含義
工會組織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工會是社團法人,具有法人的主體地位,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和企業兩個法人組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執行。因此,工會經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企業是債務人,工會是債權人,企業必須按規定每月及時足額地撥繳,否則就是侵犯工會和職工群眾權利的違法行為,它和稅收一樣帶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
四、工會經費撥繳方式
目前工會經費支付存在兩種形式,一是由企業自動撥付,企業應按工資總額2%計算的工會經費,全部撥付給企業工會組織,工會組織再將其中的40%上繳上級工會。這種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的工會經費分別將60%撥付給企業工會,40%撥付給上級工會。二是由稅務機關代征。近年來,由各級工會委托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是全國總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按照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全國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如《大連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征繳管理辦法》對征繳范圍的規定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除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均是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其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籌備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省地稅局關于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機關統一代征實施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08〕18號)規定,地稅機關代征工會經費的票據統一使用全國總工會印制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分別由各級總工會提供,各級地稅機關按照《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票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繳銷。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后,規范了企業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下不易掌握的問題。
綜上所述,依據《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工會經費只能由工會組織管理和使用,國家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以法的形式來保障工會經費的來源。無論是采用何種方式撥繳工會經費,都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對沒有建立工會且稅務機關又沒有代征工會經費的企業,如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