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有貨虛開問題成因及防范
從1994年稅制改革之初開始,少數犯罪嫌疑人受巨額利益的驅動,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進行多種形式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抵扣憑證一度泛濫。隨著國家對增值稅虛開發票現象的重拳打擊,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現象有所遏制。但是,仍由少數罪嫌疑人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鏈條中斷漏洞,通過“有貨虛開”新的犯罪動向,嚴重侵蝕了增值稅稅基。研究犯罪法子在增值稅“有貨虛開”問題的成因,有效打擊犯罪法子的囂張氣焰成為我們國稅部門的新挑戰。
一、“有貨虛開”問題成因剖析
(一)“有貨虛開”的成因
受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因素影響,我國當前實行的增值稅制度還不夠完善。一方面,我國還允許大量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存在,對增值稅核算管理要求不高,很多小規模納稅人對進貨索取發票觀念不強,給個別企業“有貨虛開”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增值稅發票抵扣制度的某些環節中斷,如征收營業稅的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銀行業、郵電業等行業和環節,人為將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加之對這些企業的發票管理不善,成為某些企業出現“有貨虛開”的最大管理漏洞。一些企業利欲熏心,利用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開票方和受票方內外勾結、或通過“中間人”進行大肆有貨虛開,撈取“好處費”,肆無忌憚的進行犯罪活動;也有的開票企業由于不了解的真實交易客戶對象,被犯罪法子蒙蔽和利用,無意中成為“有貨虛開”的的幫兇。因此,采取措施有效打擊有票虛開犯罪迫在眉睫。
(二)“有貨虛開”的表現形式
1、內外勾結,主觀故意“有貨虛開”。在“有貨虛開”犯罪中,有的是企業盡管是直接參與了虛開發票,但稅務部門在開票方查找證據比較困難。一些會計開票人員有的單獨作案,有的是企業相關負責人指使開票人員共同作案。當稅務人員詢問時,一概推脫既沒有參與“虛開”,也不了解接受虛開票方實情,只是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售貨開票。
(1)開票人與受票人直接勾結“有貨虛開”。這類企業與購貨方有時存在部分真實的貨物交易行為,或干脆沒有貨物交易行為,利用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非增值稅納稅人交易形成的未開票銷售額為購貨方虛開專用發票,或是通過編造出庫單,混淆有貨無貨,虛增銷售數量,虛增開票單價,編造巨額現金收據等方式,隱瞞不實的貨物流和資金流,為購貨方虛開專用發票,并向受票方收取虛開發票部分的“手續費”。
(2)通過職業“中間人”買賣票。近年來,在某些行業、特殊領域(如石化煉油廠、鋼鐵廠等),“有貨虛開”又出現了“專業化”、“產業化”的新趨勢,出現了職業性質的“中間人”,他們通過欺騙、串通等方式,為存在大量未開票銷售額的企業尋找下游“客戶”,為“有貨虛開”企業充當“掮客”,通過收取手續費謀取非法利益,使虛開、虛抵行為更加猖獗。
2、銷售方不了解真實交易對象,善意參與“有貨虛開”。
(1)一些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貨物中直接“賣票”。有的非增值稅納稅人(如購進建筑安裝材料等)與“虛抵”企業狼狽為奸,相互勾結,在購進的鋼鐵、成品油等建筑材料時,直接提供“虛抵”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帳戶等資料購進貨物,在銷貨方不了解真實客戶的情況下,掉進了“有貨虛開”的陷阱。
(2)“送貨上門”人“賣票”。近幾年,在一些大型煉油廠、鋼鐵廠附近存在大量專業“送貨隊伍”,這部分“送貨上門”人在“有貨虛開”中充當“掮客”的角色,購買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貨人的開票權再進行倒賣票。
(三)購買“有貨虛開”的發票“虛抵”稅款。所謂“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制度,利用非法手段或渠道取得的真(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1、購票“虛抵”降低稅負。有的企業實際了購進貨物但無法正常取得進項發票,或雖然取得抵扣發票但實際增值稅稅負較高。在此情況下,為偷逃稅款,從虛開發票不法分子處購進發票,虛抵進項稅額。通過編造入庫單據和向開票方支付現金的付款憑證,掩蓋真實的購貨渠道;以增量和增價虛構貨物購進,采取編造貨物入庫單,虛假記賬,偽造現金支付憑證,虛構部分貨物流和資金流,向開票方支付虛開發票手續費后,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抵稅款。此類情況往往反映為企業實際經營項目與取得的進項發票貨物品名不一致,但由于目前金稅工程認證、稽核系統無法對貨物品名識別比對,難以發現。
2、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倒票”虛開、虛抵。接受虛開發票的企業,還存在二次虛開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問題。以較低的“手續費”“成本”非法取得上游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企業除可以虛抵進項稅額偷逃稅款外,還存在二次虛開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問題。可能使虛開、虛抵案件成為串案、窩案。本環節的虛開為下環節虛抵提供進項,下環節企業獲得進項來源后,又可能在本環節繼續虛開,虛開、虛抵高發行業有從以商貿企業為主向其它行業轉移的趨勢:某些投資較小、工藝簡單、建設期短的加工行業,或享受稅收優惠、特殊政策的行業,成為不法分子發票虛開、虛抵“資源”的新陣地,使虛開、虛抵、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呈現鏈條反應,往往發生在隱形的關聯企業之間。
二、遏制“有貨虛開”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制度,連通增值稅各環節抵扣鏈條。
1、積極推進稅制改革,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將適合征收增值稅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等現行的非增值稅行業及早納入增值稅管理,連通增值稅各環節抵扣鏈條,鏟除增值稅發票“有貨虛開”的“滋生地”。
2、完善農產品收購抵扣制度。對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增值稅原理是道道征、道道扣,上環節先繳稅,下環節才能抵扣。我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卻規定購入免稅農產品的可以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這就形成了上環節未繳稅,下環節卻能抵扣,打破了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基本原則,使購銷雙方相互制約的增值稅鏈條機制解體,從而根本上違背了增值稅的原理,在制度和管理層面均為虛開或有貨虛開收購憑證騙稅提供了空間,動搖了增值稅稅制穩定運行的根基。因此,取消免稅農產品抵扣政策,重建增值稅鏈條非常必要。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稅務部門要對納稅人尤其是企業法人代表、財會人員、銷售人員進行稅收業務知識和稅收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舉辦知識講座,使其了解“有貨虛開”也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納稅人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有貨虛開”所帶來的危害和產生的嚴重后果,主動加強財務管理,不斷增強防范意識,自覺抵制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同時,從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入手,主管稅務機關要主動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的溝通與交流,研究會計人員依法誠信納稅從業管理的相關辦法,提高會計人員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規范企業會計核算水平。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企業會計人員違反稅法的規定、違反發票開具規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轄區內企業納稅人中進行通報,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饋制度的規定提交財政部門處理,由財政部門視其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罰款、以及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通過聯合執法,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約束,增強會計人員責任心,防范“有貨虛開”現象的發生。
(三)加強稅務日常監控管理,嚴防“有貨虛開”問題發生。
1、從受票方著手,堵塞“虛抵”漏洞。之所以出現“有貨虛開”現象,關鍵是有需求發票的買方市場。因此,單從開票方控制“有貨虛開”往往比較困難。虛開行為雖然發生在開票方,但造成的危害卻在受票方,直接導致下游企業虛抵進項,流失稅款,甚至給下游企業二次虛開創造條件。因此,要從開票方、受票方雙管齊下,前堵后截,打擊“有貨虛開”不法行為。首先要從下游 “虛抵” 受票方“票、款、物的一致性”作為 “突破口”,強化日常監控措施。
2、推行《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系統》。在商業企業領域內及早推行《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系統》,利用電子掃描、漢字識別和數據處理技術,將進項數據、銷項數據所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和電腦版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圖像掃描,全面獲取納稅人銷售、購進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信息,使購銷雙方的所有票面信息構成一個完整的企業發票信息庫。通過對購銷商品信息的比對,核實企業是否存在通過超范圍開具發票的現象,是否存在多抵稅款的問題,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的問題。
3、規范企業財務核算,建立存貨控制制度。一是要求企業規范帳務核算。企業實物保管部門要逐筆記錄存貨收發存明細賬,明細帳應按存貨的規格、型號進行具體的明細核算。存貨明細賬要記賬及時,按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收、發數量和金額,并結出結存數,不得在月底或較長時段內一次性匯總記賬。二是要求納稅人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的實物保管人員在發出商品填制出庫憑證時,應在出庫憑證上要求領貨人簽字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對上門提貨的應在出庫(提貨)憑證上標明運輸車輛的號碼,同時按日向財務部門傳遞。有條件的企業可配備身份證識別系統,留存上門提貨及運輸人員身份證信息資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規范納稅人專用發票開具管理。要求納稅人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逐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和滯后。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行為的進行處罰,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資格。購貨方取得未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4、對敏感行業和企業實行“核查供票”措施。對用票量較大的商貿企業、以及再生資源加工、利用成品油、鋼材、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抵扣進項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比較高的加工企業實行限次限量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核查供票”制度,有效監控虛開虛抵現象,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早采取暫停供票或評估等管理措施。
(四)發揮稽查手段,加大打擊虛開虛抵力度。
對有虛開嫌疑的企業要及時移交稽查,通過稽查手段,加大虛開案件的查處力度。在查處過程中可以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采取必要的經偵手段,集中力量和時間,抓獲犯罪嫌疑人,找準案件突破口;最后,可通過落實稽查公告制度,曝光此類涉稅案件,震懾一方,切實做到查結一批、懲治一批、曝光一批,嚴厲打擊偷、騙、抗稅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處理“有貨虛開”案件中,要針對出現“有貨虛開”的事實及情節,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于惡意“虛抵”企業嚴格從嚴從重打擊,并從查處“虛抵”企業查找線索,順藤摸瓜,追查上游虛開企業,延伸查處開票方的“有貨虛開”問題,對有落實屬于內外勾結、主觀故意“有貨虛開”的企業從嚴從重打擊,對于經落實屬于不了解真實交易對象情況,善意出現“有貨虛開”的行為,要責令企業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并從開具限額和供票等方面加強日常管理,避免無形中出現“有貨虛開”現象的發生;對于倒票專業化的 “中間人”,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進行從嚴從重打擊,避免出現“抓了罰款后放人,放人后繼續作案”的尷尬局面。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