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換液化氣服務應繳營業稅
從事換液化氣服務業的個體戶,1999年從事換氣另帶少量灶具銷售,到2000年底停止了灶具銷售,
并向稅務機關報停了灶具銷售,請問應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
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從事代換液化
氣業務,屬營業稅“服務業”征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
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
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不再銷售灶具并按規定報停了灶具銷售,不應再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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