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國稅函[2002]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外經貿部《關于請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問題的函》(外經貿資綜函
[2001]983號),反映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其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過程中,因無法提
供“外經貿部項目批準書復印件”,而不能登記辦理退稅。經了解,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商投
資企業投資項目除外經貿部直接審批外,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也可以審批。鑒于上述情況,為方便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辦理退稅,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
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第三章第六條第五款“外經貿部項目
批準書復印件”內容,現修定為“外經貿部及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批準書復印件”。其他條
款內容不變。
以上,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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