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十五”期間內銷遠洋船用設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財稅[2002]9號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對生產國家計委批準建
造的內銷遠洋船所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部件及設備按1%計征進口關
稅(低于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具體管理辦法按《“十五”期間
減免內銷遠洋船關鍵設備及部件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見附件)執行,其中,2002年全年進口總
金額為15070萬美元。
請通知有關海關遵照執行。
附件:“十五”期間減免內銷遠洋船關鍵設備及部件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十五”期間內銷遠洋船進口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內銷遠洋船為:經國家計委批準,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海運(
集團)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在國內訂造的遠洋船舶。
三、承造內銷遠洋船的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
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部件和設備(見附表),按1%計征進口關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照征。
四、附表所列設備及部件包括稅號和設備及部件名稱,其中,設備及部件名稱,其中,設備及
部件實際用途作為執行政策的主要依據。如上述設備及部件稅號遇稅則稅目調整,以及調整后的稅
號為準。
五、附表所列關鍵設備及部件清單及進口金額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進行申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防科
工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共同核定。
六、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企業進口清單所列設備和部件,需按每條承造船舶經中國船舶工業集
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向國防科工委提出申請,并提供全部進口設備和部件清單、預計進
口時間,以及此次進口設備和部件貨品名稱、稅號、進口合同及進口明細,經國防科工委認定后,
直接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
七、進口企業應將實際進口情況(包括報關單復印件)報國防科工委備案。由國防科工委按季
度將辦理情況及實際進口數量匯總報財政部;海關總署按年度將實際進口數量匯總報財政部。
八、本規定有效期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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