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國稅發[20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由于深化企業改革,許多地區的自來水企業進行了改組改制,將水廠從原
自來水公司分離出來,進行獨立核算。為了減輕自來水行業因改制后增加的稅收負擔,現就有關稅
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
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征收率開具)予以抵扣。
自來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購進獨立核算水廠自來水取得普通發票的,可根據發票金額換算成不
含稅銷售額后依6%的征收率計算進項稅額,經所屬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抵扣。不含稅銷售額的計
算公式:
不含稅銷售額=發票金額/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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