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繳營業稅的問題明確了
2002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
02]13號)。
《通知》規定:
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
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
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
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
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
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關于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
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部分地區不太明確
,此次《通知》作出明確答復。從《通知》中我們可以看到,必須符合的一個條件就是:企業集團
委托的是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時,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
利息才不征收營業稅。請企業集團注意這個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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