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的稅收協定范本
拉美國家有自己的稅收協定范本
目前國際上普遍遵循的稅收協定范本有兩個,即《經濟合作與發
展組織(OECD)范本》和《聯合國(UN)范本》。拉美許多國
家間的稅收協定也是依照這兩個范本締結的。如墨西哥,由于是OE
CD成員國,在最近幾年一般都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談
判稅收協定。而拉美其他大部分國家間的稅收協定,都遵循和參照了
《聯合國范本》。
除了這兩個國際通用的稅收協定范本外,拉美國家還遵循一個稅
收協定范本,即《安第斯條約組織范本》,該范本是按照1971年
11月11日拉美國家達成的卡塔吉納協定的第40號決議形成的。
目前,拉美已有兩個國際稅收協定是按照《安第斯條約組織范本》締
結的,即阿根廷和智利的稅收協定、阿根廷和玻利維亞之間的稅收協
定。
《安第斯條約組織范本》倡導來源地稅收原則
阿根廷和智利間的稅收協定第4條明確規定:“除非本協定另有
其他規定,否則任何所得、收益或利潤都應該僅在這些所得、收益或
利潤的來源所在締約國納稅,與個人的國籍、住所和合同的履行地無
關。”阿根廷和玻利維亞之間的稅收協定也有類似的條款。這一規定
的直接影響就是,防止實行屬人原則稅收制度的締約國對源于另一締
約國的所得征稅。
三個稅收協定范本倡導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原則。《安第斯條約組
織范本》倡導來源地稅收原則;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明顯
是為實行屬人原則的稅收管轄權的國家設計的;《聯合國范本》則承
認在判定征稅權時實體居所的重要性,對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進行了
協調。
與《安第斯條約組織范本》相比,《聯合國范本》和《經濟合作
與發展組織范本》在很多內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兩個范本在處
理居民身份、常設機構和其他特定概念的條款上還是有非常大的不
同。
例如,關于對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如何征稅,《聯合國范本》和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就有不同的規定。《聯合國范本》主張
采用“引力原則”,它規定,常設機構的應稅利潤包括:該常設機構
的利潤;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公司在其常設機構所在國銷售貨物而獲取
利潤;在該國從事的其他經營活動與通過常設機構進行的經營相同或
類似,并由此取得的利潤。后兩項利潤不是通過常設機構直接取得
的,但也可以在常設機構所在國征稅。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
本》規定,常設機構的應稅利潤應僅以歸屬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顯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主張實行“屬人原則”。
隨著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采用屬人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在未來的
國際稅收協定談判中,拉丁美洲會有更多的國家依據《經濟合作與發
展組織范本》締結國際稅收協定。
拉丁美洲國家的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在締約國之間劃
分稅收管轄權;明確規定外國人或實體活動的場所,特別是常設機構
構成應納稅存在;降低對向境外支付的款項(股息、利息、特許權使
用費和技術服務費等)征收的預提稅;提供締約方之間的非歧視待
遇;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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