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財稅[200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
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
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
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
,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
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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