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2):第十一類: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
2002年1月1日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動物鬃、毛(稅號05.02);馬毛及廢馬毛(稅號05.03);
(二)人發及人發制品(稅號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機或類似
機器的濾布除外(稅號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絨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稅號25.24的石棉、稅號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產品;
(五)稅號30.05或30.06的物品(例如,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的軟填料、紗
布、繃帶及類似品、外科用無菌縫合材料);稅號33.06的用于清潔牙縫的紗線(牙線),
單獨零售包裝的;
(六)稅號37.0l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過l毫米的塑料單絲和表面寬度超過5毫米的塑料扁條及類似品(例
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單絲或扁條的緶條、織物、籃筐或柳條編結品(第
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機織物、針織物或鉤編織物、
氈呢或無紡織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膠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機織物、針織物或鉤編織物、
氈呢或無紡織物及其制品;
(十)帶毛皮張(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稅號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
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稅號42.01或42.02的用紡織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產品或物品(例如纖維素絮紙);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護腿、裹腿及類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發網、其他帽類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貨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紡織材料(稅號68.05)以及稅號68.15的碳纖維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但可見底布的玻璃線刺繡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寢具、燈具及照明裝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及網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縫紉用具、拉鏈及打字機色帶);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歸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稅號58.09或59.02的由兩種或兩種以
上紡織材料混合制成的貨品,應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種紡織材料歸類。
當沒有一種紡織材料重量較大時,應按可歸入的有關稅號中最后一個稅號所列的
紡織材料歸類。
(二)應用上述規定時:
1.馬毛粗松螺旋花線(稅號51.10)和含金屬紗線(稅號56.05)均應作為一種單一
的紡織材料,其重量應為它們在紗線中的合計重量;在機織物的歸類中,金屬線應作
為一種紡織材料;
2.在選擇合適的稅號時,應首先確定章,然后再確定該章的有關稅號,至于不歸
入該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慮;
3.當歸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貨品與其他章的貨品進行比較時,應將這兩
章作為一個單一的章對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稅子所列各種不同的紡織材料應作為單一的紡織材料對待。
(三)上述(一)、 (二)兩款規定亦適用于以下注釋三、四、五或六所述紗線。
三、(一)本類的紗線(單紗、多股紗線或纜線)除下列(二)款另有規定的以外,凡
符合以下規格的應作為“線、繩、索、纜”:
1.絲或絹絲紗線,細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學纖維紗線(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兩根及以上單絲紡成的紗線),細度在
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亞麻紗線:
(1)加光或上光的,細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細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殼纖維紗線;
5.其他植物纖維紗線,細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屬線加強的紗線。
(二)下列各項不按上述(一)款規定辦理:
1.羊毛或其他動物毛紗線及紙紗線,但 用金屬線加強的紗線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學纖維長絲絲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轉
的復絲紗線;
3.稅號50.06的蠶膠絲及第五十四章的單絲;
4.稅號56.05的含金屬紗線;但用金屬線加強的紗線按上述(一)款6項規定辦理;
5.稅號56.06的繩絨線、粗松螺旋花線及縱行起圈紗線。
四、(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規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
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稱“供零售用”紗線,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裝的紗線(單紗、
股紗線或攬線):
1.繞于紙板、線軸、紗管或類似芯子上,其重量(合線芯)符合下列規定:
(1)絲、絹絲或化學纖維長絲紗線,不超過85克;
(2)其他紗線,不超過125克。
2.繞成團、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規定:
(1)細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絲或絹絲紗線,不超過85克;
(2)細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紗線,不超過125克;
(3)其他紗線,不超過500克。
3.繞成絕或來,每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線分開的小絞或小束,每小絞或小束的重
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規定:
(1)絲、絹絲或化學纖維長絲紗線,不超過85克;
(2)其他紗線,不超過125克。
(二)下列各項不按上述(一)款規定辦理:
1.各種紡織材料制的單紗,但下列兩種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單紗;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單紗,細度在5000分特以
2.未漂白的多股紗線或纜線:
(1)絲或絹絲制的,不論何種包裝;
(2)除羊毛或動物細毛外其他紡織材料制,成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絲或絹絲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細度在133分特及以上。
4,任何紡織材料制約單紗、多股紗線或纜線:
(1)交叉繞成絞或束的;
(2)繞于紗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繞,明顯用于紡織工業的(例如,繞于紗管、加捻
管、緯紗管、錐形筒管或錠于上的或者繞成蠶繭狀以供繡花機使用的紗線)。
五、稅號52.04、54.01及55.08所稱“縫紉線”,是指下列多股紗線或纜線:
(一)繞于芯子(例如,線軸、紗管)上,重量(包括紗芯)不超過1000克;
(二)作為縫紉線上過漿的;
(三)終捻為反手(Z)捻的。
六、本類所稱“高強力紗”,是指斷裂強度大于下列標準的紗線:
尼龍、其他聚酞胺或聚酯制的單紗——60厘牛頓/特克斯;
尼龍、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53厘牛頓/特克斯;
粘膠纖維制的單紗、多股紗線或纜線——27厘牛頓/特克斯。
七、本類所稱“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長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狀的;
(二)呈制成狀態,無需縫紉或其他進一步加工(或僅需剪斷分隔聯線)即可使用的
(例如,某些抹布、毛巾、臺布、方披巾、毯子);
(三)已縫邊或滾邊,或者在任一邊帶有結制的流蘇,但不包括為防止剪邊脫紗而
鎖邊或用其他簡單方法處理的織物:
(四)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經抽紗加工的;
(五)縫合、膠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將兩段或兩段以上同樣料子的織物首尾
連接而成的匹頭,以及由兩層或兩層以上的織物,不論中間有無胎料,層迭而成的匹
頭除外);
(六)針織或鉤編成一定形狀,不論進口或出口時是單件還是以若干件相連成幅的。
八、對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條文另有規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
至第五十九章,不適用于上述注釋七所規定的制成貨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貨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機織物包括由若干層平行紗線以銳角或直角相互層
造,在紗線交叉點用粘合劑或以熱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織物。用紡織材料和橡膠線制成
的彈性產品歸入本類。
十一、本類所稱“浸漬”,包括“浸泡”。
十二、本類所稱“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各種服裝即使成套包裝供零售用,也應按各自稅
號分別歸類。本注釋所稱“紡織服裝”,是指稅號61.01至61.14及稅號62.0l至
62.11所列的各種服裝。
子目注釋:
一、本類及本目錄所用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彈性紗線
合成纖維紡織材料制成的長絲紗線,包括單絲(變形絲除外)。這些絲可拉伸至原
長的三倍而不斷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長兩倍后五分鐘內回復到不超過原長度一倍半。
(二)未漂白紗線
1.帶有纖維自然色澤并又未經漂染(不論是否整體染色)或印色的紗線;
2.從回收纖維制得,色澤未定的紗線(本色紗)。
這種紗線可用無色漿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輕易地用肥皂洗去)處理,如果是化學纖
維紗線,則整體用消光劑
(例如二氧化欽)進行處理。
(三)漂白紗線
1.經漂白加工、用漂白纖維制得或經柒白(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 (不論是否
整體染色)及用白漿料處理的紗線;
2.用未漂白纖維和漂白纖維混紡制得的紗線;
3.用未漂白紗和漂白紗紡成多股紗線或纜線。
(四)著色(染色或印色)紗線
1.染成彩色(不論是否整體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紗線,以及用染
色或印色纖維紡制的紗線;
2.用各色染色纖維混合紡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纖維與著色纖維混合制得的紗線
(夾色紗或混色紗),以及用一種或幾種顏色間隔印色而獲得點紋印跡的紗線;
3.用已經印色的紗條或粗紗紡制的紗線;
4.用未漂白紗和漂白紗與著色紗紡成的多股紗線或纜線。
上述定義作相應調整后適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單絲、扁條或類似產品。
(五)未漂白機織物
用未漂白紗線織成后未經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機織物。這類織物可用無色漿料或
易褪色染料處理。
(六)漂白機織物
1.經漂白、染白或用白漿料處理(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的成匹機織物;
2.用漂白紗線織成的機織物;
3.用未漂白紗線和漂白紗線織成的機織物;
(七)染色機織物
1.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單一顏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
色整理劑處理的成匹機織物;
2.用單一顏色的著色紗線織成的機織物。
(八)色織機織物
除印花機織物以外的下列機織物:
1.用各種不同顏色紗線或同一顏色不同深淺(纖維的自然色彩除外)紗線織成的機
織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與著色紗線織成的機織物;
3.用夾色紗線或混色紗線織成的機織物。不論何種情況,布邊或布頭的紗線均可
忽略不計。
(九)印花機織物
成匹印花的機織物,不論是否用各色紗線織成。
用刷子或噴槍,經轉印紙轉印、植絨或蠟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紋圖案的機織物亦
可視為印花機織物。
上述各類紗線或織物如經絲光工藝處理并不影響其歸類。
上述(五)至(九)的定義在作必要修改后適用于針織或鉤編織物。
(十)平紋組織
每根緯紗在并排的經紗間上下交錯而過,而每根經紗也在并排的緯紗間上下交錯
而過的織物組織。
二、(一)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紡織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產品,應
根據本類注釋二對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或稅目58.09的此類紡織材料產及歸類的規
定來確定歸類。
(二)運用本條規定時:
1.應酌情考慮按歸類總規則第三條來確定歸類;
2.對由底布和絨面或毛圈面構成的紡織品,在歸類時可不考慮底布的屬性;
3.對稅號58.10的刺繡品及其制品,歸類時應只考慮底布的屬性,但不見底布的
刺繡品及其制品應根據紡線的屬性確定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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