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一、資料:
(1)某汽車出租公司將本單位擁有的一輛小汽車承包給本單位職工姚某,按照承包合同規定
,姚某每月上交承包費6000元后,其余收入歸姚某所有。2001年8月份,姚某取得運營收入9200元
,上交承包費6000元后,實際收入3200元。
(2)張某將自己購買的一輛小轎車掛靠某汽車出租公司。從2001年8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張某共取得運營收入75000元,向雇傭的駕駛員陳某支付工資15000元(月工資3000元),上交出
租公司管理費5000元,支付汽車油料費、維修費8000元,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險
”費3000元,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支付財產保險費4000元,支付養路費2000元。
二、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姚某、張某、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三、解答:
為了加強對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
其實施條例、新《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
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50號)。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上述資料,姚
某、張某和陳某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計
算如下: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
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
的所得。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對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姚某8月份應納稅額=(3200-800)×15%-125=235(元)。
(2)“暫行辦法”規定,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
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
,駕駛員向掛靠單位交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
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張某應納稅額計算
過程如下:
①收入總額為75000元。
②雇傭駕駛員的工資、管理費、汽車油料費、維修費、養路費、財產保險費等可在稅前扣除。
③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交納的“意外事故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④2001年8月~12月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75000-(15000+1000
+8000+4000+2000)=75000-30000=45000(元)。
⑤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收入計算納稅,對于生產經
營期不滿1年的,應將實際生產經營期間取得的所得換算為全年所得,據此對應找出適用稅率,確
保適用稅率級次的準確。對月度中間開業或停業的按一個月計算。
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5×12=108000(元)。
⑥按全年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108000×35%-6750=31050(元)。
⑦實際應納稅額=31050÷12×5=12937.5(元)。
(3)陳某受雇取得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每月應納稅額=(3000-800)×15%-125=205(元);
陳某2001年8月~12月合計應納稅額=205×5=1025(元)。
解題指導:對機動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應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實際操作中,出租車駕駛員很難做到建賬健制,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下(
含縣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出租車的不同經營方式、不同車型、收費標準、交納的承包承租費等情
況,核定出租車駕駛員的營業額并確定征收率或征收額,按月征收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出租車駕駛員能夠提供有效停運證明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停運期長短,相應核減其停運期間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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