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抵債應作銷售處理
某市國稅分局的稽查人員最近對一家軸承廠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該企業在經營中
曾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產品作為抵賬物資“頂”給了別人,但該企業在賬務中卻未將該筆業務作銷
售處理,也未計提銷項稅金。對此,稽查人員依法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
決定。對于這樣的處理,該企業的領導表示很不理解。
其實,有關企業抵債物資的賬務處理問題,稅法中有明確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規定,單位或個人有償轉讓貨物的使用權,即視為銷售貨物,其中的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
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該廠發出的抵債貨物,雖然未直接收到錢款,但和對方已經發生了
賬務關系,即用這批貨物換得了等價的經濟利益,這就應該視同實現銷售,并計提銷項稅金申報納
稅。而該企業并未如此處理,因此構成了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對其作出補稅并加以處罰的處理是有
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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