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賣房,要繳多少稅?
1999年宛某工作的單位實行房改,其購得本單位1998年建成的建筑面積為72.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按規定宛某可以享受60平方米標準的住房(按每平方米700元的價格購買),超標部分的面積按
每平方米1200元購買,為此共支付了57000元的購房款。去年10月,宛某在河西地區購買了一套12
0平方米的住房,11月份又通過中介機構將其原來購買的房改房出售,售價為14萬元。請問宛某應
該繳納哪些稅,繳納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
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
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
收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的、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
稅;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國家還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
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根據這一規定,在不考慮其他費用的情況下,宛某應該繳納的各項稅收如下:營業稅:0元,城市
維護建設稅:0元,土地增值稅:0元,印花稅:140000×0.5%=70元,個人所得稅:由于其在出
售住房后一年內又重新購房,這部分個人所得稅可以免稅。所以,宛某最終實際需要繳納的稅款總
計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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