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7日 蘇地稅發[2001]164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檢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
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收執法檢查行為,保證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檢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有關規定,
結合江蘇地稅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稅收執法檢查是各級地稅機關對本級地稅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地
稅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組織實施檢查和處理的工作,是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必須依照《規則》和本實施辦法進行稅收執法檢查。
第四條 稅收執法檢查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二)積極穩妥,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公正、公開、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執法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是各級地稅機關行政執法的全面情況,具體包括:
(一)查看涉稅文件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
(二)檢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
(三)檢查以前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
第二章 稅收執法檢查形式及組織管理
第六條 稅收執法檢查的形式有全面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日常執法檢查、專案執法檢
查。
(一)全面執法檢查是指各級地稅機關在本轄市內按統一的檢查時間、檢查方式、檢查要點對
稅收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的形式。
(二)專項執法檢查是指各級地稅機關在本轄市內開展的以某一特定稅收執法內容為主題的執法檢
查形式。專項執法檢查可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向,由承擔執法檢查工作的機構統一協調布置。
(三)日常執法檢查是指各級地稅機關對本級所屬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及下級地稅機關的具體行政
行為和執法檢查糾正情況,進行的不定期檢查的執法檢查形式。
(四)專案執法檢查是各級地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等情況確定
的稅收執法檢查。
第七條 省局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全省各項稅收執法檢查的組織、指導工作。省轄市局政策法規科
(處)具體負責轄區內各項稅收執法檢查組織、指導工作。各縣(市)局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
體負責各項稅收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稅收執法檢查必須實行扎口管理。年初各業務部門向法制工作部門提出執法檢查計劃,法
制工作部門統籌安排,并提出建議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由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落實,各業務
部門積極配合。
第三章 稅收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條 稅收執法檢查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精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熟練
掌握稅收業務和執法程序,具備勝任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相關知識。
第十一條 稅收執法檢查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廉潔
自律、秉公辦事,文明檢查,正確辦案。
第十二條 各級稅收執法檢查人員由法制工作部門從現有的稅收行政工作人員中,通過考核確
定,組成執法檢查人員庫,頒發稅收執法檢查聘任書,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教育。在組織實
施執法檢查時,從執法檢查人員庫中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執法檢查組。
第十三條 省局統一為稅收執法檢查人員發放符合規定格式的稅務執法檢查證,從事延伸到納
稅人的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稅收全面、專項執法檢查組組長由法制工作部門提出人選,由局領導委派。日常、
專案執法檢查由法制工作部門人員擔任組長。
第四章 稅收執法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全面稅收執法檢查和專項稅收執法檢查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稅收執法檢查內容、對象、步驟、方法。
(二)委派稅收執法檢查組組長、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組織執法檢查組。
(三)發出稅收執法檢查通知書。
(四)實施檢查。
(五)稅收執法檢查組向被查對象通報檢查結果,并由被查對象有關人員在檢查底稿上簽字確
認。
(六)稅收執法檢查組向派出局領導報告檢查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七)局領導對被查對象執法情況和處理建議進行審議,形成處理意見。
(八)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向被檢查對象送達《稅收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和《處理建議書》。
(九)各級法制工作部門對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必要時可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日常稅收執法檢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法制工作部門按年、按季、按月擬定稅收執法檢查計劃,并報局領導批準后按計劃實施
。
(二)法制工作部門抽調有關人員組成稅收執法檢查組。
(三)向被查對象發出執法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必要時,也可不發通知,實施突擊檢查。
(四)向被查對象通報檢查情況,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五)法制工作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并報局領導批準。
(六)法制工作部門向被查對象發出《稅收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處理建議書》,并跟蹤
督辦。
第十七條 專案稅收執法檢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法制工作部門接到上級稅務機關交辦、上級領導批示、或其他部門轉來的反映稅收違法
執法行為的來函或公民來信、來訪、來電舉報,進行登記。
(二)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向局領導匯報。
(三)經局領導批準后,由法制工作部門或法制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派出檢查組實施檢查,檢查
組人數不少于2人。
(四)檢查組將檢查情況向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匯報,法制工作部門綜合意見后向局領導匯報,并
提交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五)經局領導批準后,形成處理意見,對存在的問題下發《稅收執法糾正通知書》,并跟蹤督辦
處理情況。
(六)根據需要向有關方面或個人通報處理情況。
(七)按一案一卷實行歸檔。
第十八條 需延伸到納稅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執法檢查人員需向納稅人出示稅務執法檢查證。
第五章 稅收執法檢查證據
第十九條 稅收執法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
等。
第二十條 稅收執法檢查組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被查對象不得拒絕。被查對象
在規定的時間里沒有提供依據、證據的,稅收執法檢查組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依據、證據,進
行責任追究。稅收執法檢查組根據需要可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
第二十一條 稅收執法檢查組在調查情況時,必須如實做好詢問筆錄,在筆錄中必須有檢查人
、被檢查對象的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 調取書證時,可用復印件,但必須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當事人簽字
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采集證據必須有2人以上參加,并出示工作證及有關檢查證
件。
第二十四條 稅收執法檢查必須有檢查底稿,檢查底稿須詳實,如文件號、案卷號、執法單位
、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違法金額以及有關數據、資料、談話內容等。檢查底稿必須有2名執法
檢查人員的簽字。
第二十五條 被查對象的有關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事實的認定,但檢查人員必須注明不
簽字的原因、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稅收執法檢查中發現執法過錯行為時,由上級進行追究,檢查實施單位應向被查
對象發出《處理建議書》,被查對象須按《處理建議書》的要求進行糾正并按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追
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交由稅務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法制工作部門應及時向局領導反映,并提出建議
。
各級地稅機關對重大執法問題應建立通報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執法檢查工作應與執法監察相結合,加大檢查工作力度。
第三十條 各省轄市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蘇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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