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2):第七類:塑料及其制品;橡膠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2002年1月1日
注釋:
一、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獨成分配套的貨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屬于本類范圍以
內,混合后則構成第六類或第七類的貨品,應按混合后產品歸入相應的稅號、但其組
成成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包裝形式足以表明這些成分不需經過改裝就可以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進口或出口的;
(三)這些成分的屬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二、除稅號39.18或39.19的貨品外,印有花紋、文字、圖畫的塑料、橡膠及其
制品,如果所印花紋、字畫作為其主要用途,應歸入第四十九章。
注釋:
一、本目錄所稱“塑料”,是指稅號39.01至39.14的材料,這些材料能夠在聚
合時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熱力和壓力,必要時加入溶劑或增塑劑)作用下通過模制、
澆鑄、擠壓、滾軋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狀,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狀仍保持不變。
本目錄所稱“塑料”,還應包括鋼紙,但不包括第十一類的紡織材料。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稅號27.12或34.04的蠟;
(二)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有機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三)肝素及其鹽(稅號30.01);
(四)稅號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產品溶于揮發性有機溶劑的溶液(膠棉除外),
但溶劑的重量必須超過溶液重量的50%(稅號32.08);稅號32.12的壓印箔;
(五)有機表面活性劑或稅號34.02的制劑;
(六)再熔膠及酯膠(稅號38.06);
(七)附于塑料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稅號38.22);
(八)第四十章規定的合成橡膠及其制品;
(九)鞍具及挽具(稅號42.01);稅號42.02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
(十)第四十六章的緶條、編結品及其他制品;
(十一)稅號48.14的壁紙;
(十二)第十一類的貨品(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
(十三)第十二類的物品(例如,鞋靴、帽類、雨傘、陽傘、手杖、鞭子、馬鞭及其
零件);
(十四)稅號71.17的仿首飾;
(十五)第十六類的物品(機器、機械器具或電氣器具);
(十六)第十七類的航空器零件及車輛零件;
(十七)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光學元件、眼鏡架及繪圖儀器);
(十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鐘殼及表殼);
(十九)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樂器及其零件);
(二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燈具、照明裝置、燈箱及活動房屋);
(二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戲品及運動用品);
(二十二)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鈕扣、拉鏈、梳子、煙斗的嘴及柄、
香煙嘴及類似品、保溫瓶的零件及類似品、鋼筆、活動鉛筆)。稅
三、號39.01至39.11僅適用于化學合成的下列貨品:
(一)溫度在300℃時,壓力轉為1013毫巴后減壓蒸餾出的液體合成聚烯烴以體積計
小于60%的貨品 (稅號39.01 及39.02);
(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一茚樹脂(稅號39.11);
(三)平均至少有五個單體單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
(四)聚硅氧烷(稅號39.10);
(五)甲階酚醛樹脂(稅號39.09)及其他預聚物。
四、所稱“共聚物”,包括在整個聚合物中按重量計沒有一種單體單元的合量在
95%及以上的各種聚合物。
在本章中,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縮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
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體應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種共聚單體單元所構成的
聚合物歸入相應稅專。在本注釋中,婦入同一稅號的聚合物的共聚單體單元應作為一
種單體單元對待。
任何一種共聚單體單元重量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體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
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號。
五、化學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鏈上的支鏈通過化學反應發生了變化的聚合物,
應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應稅號歸類。本規定不適用于接枝共聚物。
六、稅號39.01至39.14所稱“初級形狀”,只限于下列各種形狀:
(一)液狀及糊狀,包括分散體(乳濁液及懸浮液)及溶液;
(二)不規則形狀的塊, 團、粉(包括壓型粉)、顆粒、粉片及類似的散裝形狀。
七、稅號39.15不適用于已制成初級形狀的單一的熱塑材料廢碎料及下腳料(稅號
39.01至39.14)。
八、稅號39.17所稱“管子”,是指通常用于輸送或供給氣體或液體的空心制品
或半制品(例如,肋紋澆花軟管、多孔管),還包括香腸用腸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腸衣
及扁平管外, 內截面如果不呈圓形、橢圓形、矩形(其長度不超過寬度的1.5倍)或
正幾何形,則不能視為管子,而應作為異型材。
九、稅號39.18所稱“塑料糊墻品”,適用于墻壁或天花板裝飾用的寬度不小于
45厘米的成卷產品,這類產品是將塑料牢固地附著在除紙張以外任何材料的襯背上,
并且在塑料面起紋、壓花、著色、印制圖案或用其他方法裝飾。
十、稅號39.20及39.2l所稱“板、片、膜、箔、扁條”,只適用于未切割或僅
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合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經進一步加工的板、片、膜、
箔、扁條(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幾何形塊、不論是否經過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十一、稅號39.25只適用于第二分章以前各稅號未包括的下列物品:
(一)容積超過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糞池)、罐、桶及類似容器;
(二)用于地板、墻壁、隔墻、天花板或屋頂等方面的結構件;
(三)槽管及其附件;
(四)門、窗及其框架和門檻;
(五)陽臺、欄桿、柵欄、柵門及類似品;
(六)窗板、百葉窗(包括咸尼斯式百葉窗)或類似品及其零件、附件;
(七)商店、工棚、倉庫等用的拼裝式固定大型貨架;
(八)建筑用的特色(例如,凹槽、圓頂及鴿棚式)裝飾件;
(九)固定裝于門窗、樓梯、墻壁或建筑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
手、拉手、掛鉤、托架、毛巾架、開關板及其他護板。
子目注釋:
屬于本章任一稅號項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學改性聚合物應按下列規則歸
類:
一、在同級子目中有一個“其他”子目的:
(一)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稱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
列名的該種聚合物單體單元含量在整個聚合物中按重量計必須占95%及以上。
(二)子目號3901.3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該種
共聚單體單元含量在整個聚合物中按重量計占95%及以上,即應歸入上述子目。
(三)化學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體列名,應歸入列明為“其他”的子目內。
(四)不符合上述(一)、(二)、 (三)款規定的聚合物,應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
那種單體單元(與其他各種單一的共聚單體單元相比)所構成的聚合物歸入該級其他相
應子目。為此,歸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單體單元應作為一種單體單元對待。只有在同
級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單體單元才可以進行比較。
二、在同級子目中沒有“其他”子目的:
1.
(一)聚合物應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種單體單元(與其他各種單一的共聚單體單
元相比)所構成的聚合物歸入該級相應子目。為此,歸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單體單元應
作為一種單體單元對待。只有在同級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單體單元才可以進行比較。
(二)化學改性聚合物應按相應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歸類。
聚合物混合體應按單體單元比例相等、種類相同的聚合物歸入相應子目。
2.子目3920.43所稱“增塑劑”,包括“次級增塑劑”。
序 普通 最惠國 協定 特惠
號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稅率 稅率 稅率 稅率
第一分章 初級形狀
39.01 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物:
2459 3901.1000 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45 14.2 13
2460 3901.2000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45 14.2 13
2461 3901.3000 乙烯—乙酸乙烯酪共聚物 45 10.3 9
其他:
2462 3901.9010 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膠) 45 12.3
2463 3901.9090 其他 45 12.3
39.02 初級形狀的丙烯或其他烯烴
聚合物:
2464 3902.1000 聚丙烯 45 10 10
2465 3902.2000 聚異丁烯 45 12.8
丙烯共聚物:
2466 3902.3010 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膠) 45 12.8 12
2467 3902.3090 其他 45 12.8 12
2468 3902.9000 其他 45 12.8
39.03 初級形狀的苯乙烯聚合物:
聚苯乙烯:
2469 3903.1100 可發性的 45 12.8 12
2470 3903.1900 其他 45 12.8 12
2471 3903.2000 苯乙烯—丙烯睛(SAN)共聚物 45 12
2472 3903.300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45 12.8 12
(ABS)共聚物
2473 3903.9000 其他 45 12.8
39.04 初級形狀的氯乙烯或其他鹵
化烯烴聚合物:
2474 3904.1000 聚氯乙烯,未摻其他物質 45 12.8 12
其他聚氯乙烯:
2475 3904.2100 未塑化 45 12.8
2476 3904.2200 已塑化 45 12.8
2477 3904.3000 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45 10.8
2478 3904.4000 其他氯乙烯共聚物 45 12
2479 3904.5000 偏二氯乙烯聚合物 45 12.8
氟聚合物:
2480 3904.6100 聚四氟乙烯 45 10
2481 3904.6900 其他 45 10.3
2482 3904.9000 其他 45 10
39.05 初級形狀的乙酸乙烯酯或其
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級形狀的
其他乙烯基聚臺物:
聚乙酸乙烯酯:
2483 3905.1200 水分散體 45 10
2484 3905.1900 其他 45 10
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2485 3905.2100 水分散體 45 10
2586 3905.2900 其他 45 10
2587 3905.3000 聚乙烯醇,不論是否含有未 45 14
水解的乙酸酯基
其他:
2588 3905.9100 共聚物 45 10
2589 3905.9900 其他 45 10
39.06 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2490 3906.100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45 10.3
249l 3906.9000 其他 45 10.3
39.07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
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
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
及其他聚酯:
聚縮醛:
2492 3907.1010 聚甲醛 45 12.8
2493 3907.1090 其他 45 12.8
2494 3907.2000 其他聚醚 45 12.8
2495 3907.3000 環氧樹脂 45 12.8
2496 3907.4000 聚碳酸酯 45 10.3
2497 3907.5000 醇酸樹脂 45 10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
切片:
2498 3907.6011 高粘度 45 12.8
2499 3907.6019 其他 45 12.8
2500 3907.6090 其他 45 10.3
其他聚酯:
250l 3907.9100 不飽和 45 12.8
2502 3907.9900 其他 45 10.3
39.08 初級形狀的聚酰胺:
聚酰胺—6、—11、—12、—6,6、—6
9、—6,10或—6,12:
2503 3908.1010 切片 45 12.8
2504 3908.1090 其他 45 10.3
2505 3908.9000 其他 45 10
39.09 初級形狀的氨基樹脂、酚醛樹
脂及聚氨酯類:
2506 3909.1000 尿素樹脂;硫尿樹脂 45 10.3
2507 3909.2000 蜜胺樹脂 45 10.3
2508 3909.3000 其他氨基樹脂 45 10.3
2509 3909.4000 酚醛樹脂 45 10.3
2510 3909.5000 聚氨基甲酸酯 45 12.8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硅氧烷:
2511 3910.0000初級形狀的聚硅氧烷 45 10.3
39.11 初級形狀的石油樹脂、苯并映
喃—茚樹脂、多萜樹脂、多硫
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釋三所規
定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產品:
2512 3911.1000 石油樹脂、苯并呋喃樹脂、蘇 45 10.3
樹脂、苯并呋喃—茚樹脂及
多萜樹脂
2513 3911.9000 其他 45 10.3
39.12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
的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
乙酸纖維素:
2514 3912.1100 未塑化 40 8.4
2515 3912.1200 已塑化 40 8.4
2516 3912.2000 硝酸纖維素(包括膠棉) 45 8.4
纖維素醚:
2517 3912.3100 羧甲基纖維素及其鹽 45 8.4
2518 3912.3900 其他 45 8.4
2519 3912.9000 其他 45 8.4
39.13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
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
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
蛋白、天然橡膠的化學衍生
物):
2520 3913.1000 藻酸及其鹽和酯 45 10
2521 3913.9000 其他 50 8.4
39.14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
號39.01至39.13的聚合物
為基本成分的:
2522 3914.0000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 45 8.4
號39.01至39.13的聚合物
為基本成分的
第二分章 廢碎料及下腳料;
半制品;制成品
39.15 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2523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 50 12.8
2524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 50 12.8
2525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 50 12.8
2526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 50 12.8
39.16 塑料制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
1毫米)、條、桿、型材及異型
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
未經其他加工:
2527 3916.1000 乙烯聚合物制 45 10
2528 3916.2000 氯乙烯聚合物制 45 10
其他塑料制:
2529 3916.9010 聚酰胺制 45 10
2530 3916.9090 其他 45 10
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
如,接頭、肘管、法蘭):
2531 3917.1000 硬化蛋白或纖維素材料制的 50 10
人造腸衣(香腸用腸衣)
硬管:
2532 3917.2100 乙烯聚合物制 45 10
2533 3917.2200 丙烯聚合物制 45 10
2534 3917.2300 氯乙烯聚合物制 45 10
2535 3917.2900 其他塑料制 45 10
其他管:
2536 3917.3100 軟管,最小爆破壓力為27.6 45 10
兆帕斯卡
2537 3917.3200 其他未裝有附件的管子,未 45 10
經加強也未與其他材料合制
2538 3917.3300 其他裝有附件的管子,未經 45 10
加強也未與其他材料合制
2539 3917.3900 其他 45 12.8
2540 3917.4000 管子附件 45 10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制品,
不論是否膠粘;本章注釋九所
規定的塑料糊墻品:
氯乙烯聚合物制:
2541 3918.1010 糊墻品 45 10
2542 3918.1090 其他 45 10
其他塑料制:
2543 3918.9010 糊墻品 45 10
2544 3918.9090 其他 45 10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
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
論是否成卷:
成卷,寬度不超過20厘米:
2545 3919.1010 丙烯酸樹脂類為基本成分 45 10.3
其他:
2546 3919.1091 膠囊型反光膜 45 10.3
2547 3919.1099 其他 45 10.3
其他:
2548 3919.9010 膠囊型反光膜 45 10.3
2549 3919.9090 其他 45 10.3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
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
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
合制:
2550 3920.1000 乙烯聚合物制 45 10.3
2551 3920.2000 丙烯聚合物制 45 10.3
2552 3920.3000 苯乙烯聚合物制 45 10.3
氯乙烯聚合物制:
2553 3920.4300 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不小于 45 12.8
6%
2554 3920.4900 其他 45 10.8
丙烯酸聚合物制:
2555 3920.510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制 45 10.3
2556 3920.5900 其他 45 10.3
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
酯或其他聚酯制:
2557 3920.6100 聚碳酸酯制 45 10.3
2558 3920.6200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 45 10.3
2559 3920.6300 不飽和聚酯制 45 10
2560 3920.6900 其他聚酯制 45 10
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制:
2561 3920.7100 再生纖維素制 45 10.3
2562 3920.7200 鋼紙制 35 10
2563 3920.7300 乙酸纖維素制 45 10.3
2564 3920.7900 其他纖維素衍生物制 45 10
其他塑料制:
2565 3920.9100 聚乙烯醇縮丁醛制 45 10.3
2566 3920.9200 聚酰胺制 45 10
2567 3920.9300 氨基樹脂制 45 10.3
2568 3920.9400 酚醛樹脂制 45 10
其他塑料制:
2569 3920.9910 聚四氟乙烯制 45 10.3
2570 3920.9990 其他塑料制 45 10.3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泡沫塑料的:
2571 3921.1100 苯乙烯聚合物制 45 10
氯乙烯聚合物制:
2572 3921.1210 人造革及合成革 70 14.5
2573 3921.1290 其他 45 10.3
氨酯聚合物制:
2574 3921.1310 人造革及合成革 70 14.5
2575 3921.1390 其他 45 10.3
2576 3921.1400 再生纖維素制 45 10
其他塑料制:
2577 3921.1910 人造革及合成革 70 14.5
2578 3921.1990 其他 45 10.3
其他:
2579 3921.9010 離子交換膜 30 6.5
2580 3921.9020 聚乙烯嵌有玻璃纖維的板、 45 6.9
片
2581 3921.9030 聚異丁烯為基本成分的附 45 8.4
有人造毛氈的板、片、卷材
2582 3921.9090 其他 45 8.4
39.22 塑料浴缸、淋浴盤、洗滌槽、盥
洗盆、坐浴盆、便盆、馬桶座因
及蓋、抽水箱及類似衛生潔
具:
2583 3922.1000 浴缸、淋浴盤、洗滌槽及盥洗盆 80 14
2584 3922.2000 馬桶座圈及蓋 80 14
2585 3922.9000 其他 80 14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
制品;塑料制的塞子、蓋子及
類似品:
2586 3923.1000 盒、箱(包括板條箱)及類似品 80 14
袋及包(包括錐形的):
2587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 80 14
2588 3923.2900 其他塑料制 80 14
2589 3923.3000 壇、瓶及類似品 80 14.2
2590 3923.4000 卷軸、纖子、筒管及類似品 35 10
2591 3923.5000 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80 14
2592 3923.9000 其他 80 14
39.24 塑料制的餐具、廚房用具、其
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
2593 3924.1000 餐具及廚房用具 80 14
2594 3924.9000 其他 80 14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筑用塑
料制品:
2595 3925.1000 囤、柜、罐、桶及類似容器,容 80 14
積超過300升
2596 3925.200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80 14
2597 3925.3000 窗板、百葉窗(包括威尼斯式 80 14
百葉窗)或類似制品及其零件
2598 3925.9000 其他 80 14
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稅號39.01
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
品:
2599 3926.1000 辦公室或學校用品 80 14
2600 3926.2000 衣服及衣著附件(包括分指 90 14
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2601 3926.3000 家具、車廂或類似品的附件 80 14
2602 3926.4000 小雕塑品及其他裝飾品 100 14
其他:
2603 3926.9010 機器及儀器用零件 35 10 9
2604 3926.9090 其他 80 1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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